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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支持知识产权质押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互联网   时间:2017-06-01


  为进一步推进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昆明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13〕8号)的要求,经过相关程序,研究制定了《昆明市支持知...

  为进一步推进科技金融结合,促进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昆明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13〕8号)的要求,经过相关程序,研究制定了《昆明市支持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创新发展中的作用,促进知识产权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昆明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新财政投入机制支持壮大实体经济促进创业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质押,是由企业合法取得并完全拥有的、和等知识产权,用于向金融机构出质,获取资金的行为。知识产权出质时可以是单独质押获取资金,也可以是作为抵质押标的组成部分获取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用于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获得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权利证书;

  (二)知识产权的质押期限不超过法定有效期限;

  (三)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符合昆明市产业政策,并能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四)无法律纠纷。

  第四条 相关工作的开展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积极参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支持方式和对象:

  知识产权质押贴息,主要支持在昆明合法注册的(以下简称企业),以合法取得并完全拥有知识产权向银行出质实现融资,用于创新发展,对其融资进行适当贴息。

  知识产权质押补偿,主要对在昆明设立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接受企业知识产权出质的,对产生的风险进行适度补偿。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评估机构服务补助,主要支持在昆明合法注册并具有合法知识产权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其接受企业和银行共同委托,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且评估结论被委托双方采用,即对该服务进行补助。

  第六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昆明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以及昆明市政府金融办是支持知识产权质押工作的管理部门,市科技局负责受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工作,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受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工作,昆明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评估机构服务补助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

  第七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是指企业以合法取得并完全拥有的知识产权出质获得银行贷款,用于创新发展项目,可对其知识产权质押认定标的额对应的新增贷款额按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同一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共计获得创新发展最高贴息额不高于200万。

  第八条 企业申报知识产权融资贴息须有明确的融资用途,只能用于企业创新发展项目,必须符合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年度指南),每年年度指南发布后即可申报。

  第九条 申报方式:以创新发展项目的形式通过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选择《科技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进行填报,并按年度指南和系统填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同时须在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质押标的及对应的融资金额和计算方法;质押知识产权核验、责任和处置等相关内容,提供知识质押备案的相关材料,提供知识产权评估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企业在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申报完成后经推荐单位推荐,市科技局按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审查程序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通过审批立项后按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要求和程序,采用合同制进行管理和验收。资金拨付由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

  第十二条 经过市政府审批立项的知识产权融资贴息创新发展项目由市金融办、市科技局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备案(以下简称备案)。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是指经过备案的知识产权质押,如发生风险,按规定程序经融资银行的总行认定和银监会认可损失后可向市政府金融办申请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补偿申请额=知识产权质押银行认定标的在总抵质押标的额的比例×核定损失×30%。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融资银行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供总行和银监会认定损失的证明材料、融资尽职追偿证明材料、质押知识产权处置材料等与认定知识产权质押损失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市政府金融办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专项安排经费核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偿。资金拨付由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评估机构服务补助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评估机构服务补助是指中介评估机构获得知识产权评估资质认定,且与三家以上银行签订的给予2万元中介评估机构认定补助,完成评估并被采用的,帮助企业成功获得贷款的每满5笔给予5万元补助。

  第十八条 中介评估机构申请认定补助的,以书面形式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中介评估机构获得评估资质的相关证明材料、中介评估机构与银行签订的服务合同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中介评估机构申请服务补助的,以书面形式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中介评估机构获得评估资质的相关证明材料、中介评估机构与银行签订的服务合同、知识产权证书及质押登记手续原件及复印件、知识产权评估合同或开展评估工作材料、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和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评估机构服务补助申请进行审查,每年4月份集中审查上年度中介评估机构的补助金额,审查结果于5月份在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提交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专项安排经费核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评估机构服务补助。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银行、中介机构在开展知识产权融资时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诚实守信;在提出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申请时,须保证所申请内容和提供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企业、银行、中介机构出现违规、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责任,所获得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的财政资金由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予以追回。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期间须依法依规对所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确权和维权,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银行;在此期间,需处置所质押的知识产权须与银行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进行;需分别解除抵质押物的抵质押权时,应优先还款解除知识产权质押;依融资合同(协议)需由银行或其委托机构对所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处置时应依法提供配合与协助。

  第二十三条 银行须尽职依法依规审验核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和所提供的材料,合法合规与企业订立融资合同,并严格遵守融资合同;处置所质押知识产权时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尊重企业的权利和意见。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对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银行、中介评估机构,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向社会公示、记入科技信用“黑名单”、追回财政科技资金、取消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格等方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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