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吴某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我对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享有70%份额,赵某蓝享有18%份额,蔡某文、蔡某杰享有12%份额;2、判令确认我对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享有1/6份额,蔡某文享有2/3份额,蔡某杰享有1/6份额;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赵某德与贾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女,长女赵某霞,次女赵某蓝。蔡某文系赵某霞之夫,蔡某杰系赵某霞之继子,吴某宇系赵某蓝之女。贾某于2018年4月23日去世,赵某霞于2019年5月17日去世,赵某德于2021年1月10日去世。
赵某德曾于2019年7月17日订立遗嘱一份,将其所有的全部财产以及其依法继承贾某的全部财产、依法继承赵某霞的全部财产均遗赠给外孙女吴某宇。依据已生效判决文书并结合上述遗赠内容,我享有一号房屋70%份额,二号房屋1/6份额,且蔡某文需向我支付存款及保险理赔金折价款,蔡某文及蔡某杰需向我支付诉讼费。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赵某蓝辩称,同意吴某宇的事实理由及全部诉讼请求。
蔡某文、蔡某杰辩称,我要求一号房屋全部归吴某宇所有,按照一号房屋市场价值880万元计算,吴某宇向我们支付房屋折价款1056000元,不要求确认份额。同意吴某宇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赵某德与贾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女,分别为赵某霞及赵某蓝。蔡某文系赵某霞之夫,蔡某杰系赵某霞之继子,吴某宇系赵某蓝之女。贾某于2018年4月23日去世,赵某霞于2019年5月17日去世,赵某德于2021年1月10日去世。
赵某德曾于2019年7月17日订立自书遗嘱一份,并有两名律师进行见证,遗嘱主要内容为:我所有的全部财产以及我依法继承我老伴贾某的全部财产和我依法继承我女儿赵某霞的全部财产,在我百年以后全部由我的外孙女吴某宇一人继承,且不作为吴某宇与其未来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落款处有赵某德签字捺印并写日期,两名律师作为见证人在落款处签字写日期。
赵某德与蔡某文、蔡某杰,以及赵某德与蔡某文、蔡某杰、赵某蓝之间曾进行两起继承纠纷诉讼,均已生效。本院判决书判决一号房屋由赵某德享有70%财产份额,赵某蓝享有18%财产份额,蔡某文、蔡某杰享有12%财产份额。本院判决二号房屋由蔡某文享有2/3产权份额,蔡某杰享有1/6产权份额,赵某德享有1/6产权份额,房屋所涉剩余贷款由蔡某文负责偿还;
经查,双方未就上述两份判决办理一号房屋及二号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蔡某文、蔡某杰尚未按照该判决内容向赵某德支付相关款项。
赵某德去世后,吴某宇于2021年2月通过邮件及短信方式告知蔡某文、蔡某杰其接受遗赠,并告知赵某蓝其接受遗赠,赵某蓝表示同意。
庭审中,吴某宇先是要求一号房屋归其所有,以该房屋市场价值880万元为基数,按照生效判决确认的份额分别向三被告支付房屋补偿款,蔡某文及蔡某杰对此予以认可,并认可房屋市场价值数额。吴某宇并要求二号房屋归蔡某文所有,由蔡某文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蔡某文及蔡某杰对此不予认可,称二号房屋系央产房无法上市交易无法得知市场价值。
本院向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得知二号房屋无法上市。之后,吴某宇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双方对于一号房屋及二号房屋所享有的份额。蔡某文、蔡某杰仍坚持要求一号房屋归吴某宇所有,由吴某宇按照上述标准向其二人支付折价款。吴某宇称在两套房屋均具备作价并互相抵扣折价款的情况下,可以核算应支付的折价款,但在仅支付一号房屋折价款,无法与二号房屋折价款进行抵扣的情况下,无力负担折价款金额。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吴某宇享有70%份额,赵某蓝享有18%份额,蔡某文、蔡某杰享有12%份额;
二、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由吴某宇享有1/6份额,蔡某文享有2/3份额,蔡某杰享有1/6份额;
三、蔡某文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吴某宇折价款124700元。
四、驳回蔡某文、蔡某杰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查明,生效判决已就相关事实进行判定,但在判决尚未执行的情况下,赵某德去世。经查,赵某德生前留有自书遗嘱,将其遗产遗赠给其孙女吴某宇继承,在赵某德去世后,吴某宇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据此,上述生效判决中确认赵某德享有的权益,依法应由吴某宇享有,故法院判决,对于一号房屋,由吴某宇享有70%份额,赵某蓝享有18%份额,蔡某文、蔡某杰享有12%份额,对于二号房屋,蔡某文享有2/3份额,蔡某杰享有1/6份额,吴某宇享有1/6份额。
对于判决中载明蔡某文应向赵某德支付折价款124700元,法院判令由蔡某文向吴某宇支付。对于蔡某文及蔡某杰要求一号房屋归吴某宇所有,由吴某宇支付折价款的请求,因吴某宇表示不具备支付折价款的能力,故法院仅确认双方享有的份额,对于蔡某文及蔡某杰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