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名思义,即经济方面的犯罪或涉及经济的犯罪。然而,这样的理解又太过庸俗。我们认为,经济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秩序,依规定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一)合同诈骗案件
根据《刑法》第224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职务侵占案件
根据《刑法》第271条第1款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三)“两虚一逃”案件
是《刑法》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和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的统称。虚报注册资本案,根据《刑法》第158条之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根据《刑法》第159条之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由抽逃其出资的行为。
(四)非法集资案件
是《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第192条集资诈骗案的统称。
(五)假币犯罪案件
是《刑法》第151条第1款走私假币和第三章第四节“”所涉“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换取货币”、“持有、使用假币”、“变造货币”案的统称。
(六)金融诈骗案件
包括集资诈骗案、贷款诈骗案、票据诈骗案、金融凭证诈骗案、信用证诈骗案、信用卡诈骗案、有价证券诈骗案和保险诈骗案。
(七)涉税案件
是《刑法》所涉案件的统称。
(八)组织、领导活动案
根据《刑法》第224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九)非法转让、倒卖案
根据《刑法》第228条之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