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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一级法律顾问26人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1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特别是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定位、作用发挥和业务素质是否到位,对于做好企业法制工作具有全局性的重要意义。

  经过多年的推进,中央队伍已有规模,但是这支队伍专业资格持证率仅达47%,组织开展岗位等级资格评定的还不到10%,中央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仅有26人,高素质法律顾问转岗、流失现象仍然比较突出。近日,国资委专门召开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要求中央企业全面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和企业依法治企能力。

  企业法律能力,是大企业打造“百年老店”必须具备的重要“软实力”。随着中央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在全球化竞争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日益增多。据悉,从2005年起,国资委就对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进行了统一部署,已经连续实施了两个中央企业法制工作“3年目标”工程。

  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说,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二个3年目标得到全面实施并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11年6月底,在120个中央企业中,有117个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占98%。在1155个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中,有1058个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占92%。

  中央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97.3%,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98.1%,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99.4%。3年间,中央企业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75%已得到妥善解决,因违法违规引发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极少。

  当前中央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摩擦明显升级。怎么加强境外业务的法律管理,有效防范涉外法律风险,是中央企业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今后企业法制工作面临的严峻课题。

  央企的法制工作成绩显著,但也面临一些问题。黄淑和指出,一些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还主要停留在集团总部层面,许多法律风险防范的制度措施尚未在系统内得到全面落实;一些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还不到位,法律审核质量和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个别企业还存在“重违约风险、轻违规风险”的现象,违规经营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仍未引起足够重视。“要全面杜绝因企业自身违规违约引发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避免损害中央企业形象和商誉”。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特别是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定位、作用发挥和业务素质是否到位,对于做好企业法制工作具有全局性的重要意义。目前,通过实施前两个3年目标,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框架基本建立,但中央企业总部已经到位的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只有49%,总法律顾问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有待提高。一些企业对总法律顾问定位不准,职责未完全落实,作用发挥不到位。

  更现实的问题是,与世界一流企业同行相比,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在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能力、管理经验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

  这些问题都有待第三个“3年目标”去解决。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3年目标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大目标,按照“完善提高”的总体要求,力争再通过2012~2014年的3年努力,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管理工作体系,加快提高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和依法治企能力水平。

  要求还包括: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全面实现 100%,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达到80%以上,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全面形成,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为培育世界一流企业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黄淑和强调,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央企业落实法制工作第三个3年目标的指导推动力度,国资委将“实行两个问责”:今后,凡是因企业重大经营活动未经法律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采纳正确法律意见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企业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凡是经过法律审核但因重大失职未发现严重法律漏洞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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