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范围的扩大,各种法律风险事故时有发生,这不但会给企业造成直接和间接的损失,而且也会影响企业的社会形象,因此,有必要对企业法律风险的产生根源和防范对策进行深入的探讨。
法律风险产生的根源
1.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不强、重视不够,企业法治建设基础工作薄弱 没有充分意识到加强企业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和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性,“重人治,轻法治”;“重人情关系,轻法律关系”;“重财务、经营风险,轻法律风险”;存在钻不规范市场空子的侥幸心理;把法治部门和工作人员当作“救火队”、“消防员”、“花瓶”;以阶段性的“应急式”或“一事一议”处理模式应对法律问题,缺乏参与全过程防范的有效途径和制度保障。很多侵害或发生的纠纷,完全是可以事前预防的,但由于没有防范意识或重视不够,或法治基础工作薄弱,使得法治工作与企业管理脱钩,法治没有成为一种经营和管理手段,缺乏“法律是一种经营管理资源”的意识,使许多在口袋边上,或已经到了口袋里的钱,又拱手让给了别人。
2.内部机制不健全,缺乏必要的控制风险的手段
虽然已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设置了法治工作机构,配置了专门的人员开展工作,也感受到了法治工作的作用,但确实也存在着不少认识“误区”:
一是“花瓶论”。认为企业法治工作犹如“花瓶”一样,是一种摆设,是应付检查的需要,“别的公司有法治工作机构,我也摆摆样子。” 二是“降低效率论”。认为打官司可以找社会律师即可,没必要设个结构,配几个人员。企业法治工作不能为企业创造价值,反而增加了管理费用,降低了运作效率。不知道企业法律工作者与社会执业律师的最大区别在于,外聘律师希望企业的纠纷越来越多,而企业法律工作者则希望纠纷越来越少。三是“唯诉讼论”。此种观点认为,企业法治无外乎“打几个官司”而已,只要能够保证官司打赢即可,至于如何吸取法治教训,如何借鉴法治经验,运用法律手段,化解控制法律风险的发生,并未在考虑之列。
3.防范法律风险管理的投入严重不足
美国通用电气公司专职800多人,法国埃尔夫石油公司法律顾问500多人,德国西门子公司法律顾问400多人,英国电信公司法律顾问300多人。美国企业投入的法律风险费用占企业总收入的1%,中国企业投入的法律风险费用占企业总收入的0.5%。美国企业投入的法律风险费用是中国企业投入的法律风险费用的5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