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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北京企业法律顾问考试通知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1


2011年北京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原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京人发〔2002〕36号)、原人事部《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人部发〔2005〕5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

  2011年北京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原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京人发〔2002〕36号)、原人事部《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人部发〔2005〕5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1〕26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11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2、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3、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4、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5、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凡符合上述(一)的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1、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2、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3、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科目的考试。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5]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再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4号)有关要求,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名称

  2011年

  10月22日9:00-11:30综合法律知识

  14:00-16:30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2011年

  10月23日9:00-11:30企业管理知识

  14:00-16:30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一)考试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在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时可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三、考试成绩和证书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参加2个及以下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

  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办法,请报考人员使用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的网上支付卡进行网上支付。网上报名按照“非首次报考人员”和“首次报考人员”两类人员管理。台湾居民按照“首次报考人员”管理。

  (一)非首次报考人员,须于2011年5月20日至6月8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按照网上的要求直接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手续。

  (二)首次报考人员操作程序如下:

  1、报考人员须于2011年5月20日至6月1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填写提交《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核表》);

  2、提交完成后,使用A4纸打印《资格审核表》,按规定粘贴本人同一底版近期二寸(34mm×45mm)免冠证件照2张,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后盖章;

  3、持《资格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下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报考人员还须提供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还须提供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上述证件均为原件),于2011年5月30日至6月1日到北京市财贸干部管理学院(地址:东城区礼士胡同41号;联系电话:67153771)进行资格审核;

  4、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务必于2011年6月8日之前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网上缴纳报考费用,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三)凡已成功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2011年10月18日至21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其他

  (一)报考人员可在资格审核现场购买考试大纲。

  (二)考试咨询电话: 63959161、63959162、63959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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