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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局限性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1


目前,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流失非常严重。除企业效益差这一直接因素外,还涉及到奖惩机制的影响。当前较为有效的奖惩机制主要是两种,一是职务的升降与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相挂钩,走“法而优则仕”;二是薪水多少与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相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

  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以及企业对

  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将成为“木桶理论”中影响我国企业管理的“最短的桶板之一”,也是我国企业升华管理水准的一项隐蔽性障碍 。笔者以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十五年来的亲身经历和工作中的感悟,并结合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现实来对此进行深入分析。

  第一节 认识上的误区

  无可否认,在目前的中国企业里,相对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其它重大问题,如发展战略、资本经营、产品开发、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等而言,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被大多数企业轻视或忽视,法律顾问的作用难以得到较好地发挥。归纳起来,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一、“花瓶论”。认为企业法律顾问犹如“花瓶”一样,是一种摆设,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可有可无。“别的公司有法律事务机构或聘请了法律顾问,我也设立一个机构或聘用一个法律顾问,摆摆样子,充充门面。”根本没有把法律顾问工作真正当回事。

  二、“雨伞论”。企业有事了,你也有用了,把法律顾问视为一把雨伞,只有下雨天才想到用到它,天晴了就束之高阁。这些企业实际上把法律顾问当成灭火器,企业发生了纠纷才知道要用其去灭火,平常把法律顾问当成一件备用的工具。

  三、 “降低效率论”。认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不仅不能为公司创造价值,反而使公司管理环节与流程变得复杂、繁琐,增加了公司管理费用,降低了公司运作效率,进而认为实行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制度是自找苦吃,多此一举。如有的法律顾问在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活动中提出不同的法律意见时,则往往不是被指责为“故意设卡”,就是不予采纳,让法律顾问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四、“唯诉讼论”。此种观点认为,企业法律顾问无外乎“打几个官司”而已,只要在企业有官司时能够保证打赢即可,至于如何吸取本企业的诉讼教训,如何借鉴其他企业应对或预防诉讼的经验,充分运用法律规定,化解乃至避免官司的出现,并未在考虑之列。

  五、 “社会律师会念经论”。此种观点认为:社会律师有能耐,尽管有时他们言过其实,又不负责,但他们敢说会说,企业领导听了高兴,花钱值得。因此,即使企业有取得律师资格和法律顾问资格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也只是把他们当作普通职工一样看待。这种企业的负责人宁愿花大钱请社会律师“打官司”,也不愿听从企业法律顾问的一些好的建议,注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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