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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并购程序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1


原则上,合并契约须经股东会核准,目前实务上是由董事会拟订契约并签署后交由股东会认可。

  【企业并购】并购程序中之法律审查

  (一)审核评估(Due Diligence)

  公司初步决定并购对象后,即应开始审核评估。于此皆段应广泛要求被并购公司提出各项资料,以便进行资产评价、风险推估以及各项成本分析。此阶段因是决定是否并购的前置步骤,所以各项资料须详细评估审阅,以利求得被并公司的正确资产、并购风险以为适当决定。在法律方面,首重各项契约审核,公司所有之权利及所应负担之义务应藉契约详为审查。其中有关借贷、之契约,悠关并购风险至巨,须详为审查。晚近,因智财工业发达,有些公司之智财价值甚至远胜于其有形资产,所以,公司有何智财方面的财产应详为查明(例如已申请之、或获得授权之证明),现今的并购,有时候,目的仅是为了取得某些授权,而非着眼于公司的有形资产,所以智财契约之审查须极为谨慎。另外,台湾企业盛行五鬼搬运,企业负责人往往制造一些假契约,将公司资产搬到自己口袋里,故在审查契约时,应将与关系人有关之契约调查清楚,当然,关系人会利用假人头让查核困难,所以配合财务报表,追踪资金流向,将有问题契约追出来,便考验律师或法务人员的本事了。

  (二)程序

  完成了审核评估后,接着就要进行并购程序了。此阶段,因已确定并购政策,故只要按法定程序一步一步走即可,此程序大体可分为:

  1、合并(或收购)契约之签署

  合并(或收购)契约表彰双方合并(或收购)关系之发生,双方何者为存续公司,何者为消灭公司或二者皆消灭而成立一新设公司、股权价值约定、总购买股数及金额、交割义务、付款期限及权利资格之担保等等,皆须明订于契约中。原则上,合并契约须经股东会核准,目前实务上是由董事会拟订契约并签署后交由股东会认可。

  2、契约之进行

  融资购并已日渐成为常态,亦即企业藉由向银行或金融机购借贷资金以为购并之用,藉由融资,小公司吃掉大公司的戏码就上演了,以前网路热时,网路公司因股价超高,致市值也水涨船高,也许只是几十人的公司,市值却是上千人公司的数倍,此时,小公司即可运用此优势,向银行借贷而拿到自己所缺的东西(例如某样网路上的关键技术),大家可以想象,这些公司拿到他要的东西后会怎样?积极裁员恐怕是免不了的。现在网路股走下坡了,但融资购并仍是常用的并购手段。所以,采融资进行并购,就要洽询银行团,谈定利率,签定融资契约,以为支付并购所需之资金。

  3、公交会审核

  前已言及,公交会对影响市场之合并、结合案,要求事先送审,故在董事会通过合并之决议后就应送审了,至于何种情形须送审,只要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即须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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