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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一瞥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1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

  受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上海市协会目前正在开展企业法律顾问两年一次的注册备案工作。

  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备案是国家对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执业准入管理的重要一环。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与律师制度并行的另一项重要的法律服务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已经建立起来并在不断健全之中。  

  由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对象是特定的,不及律师的服务面广,因而企业法律顾问的社会影响较小,甚至有很多人根本不知道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存在,不少人误以为企业法律顾问就是由律师担任的常年。其实,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多年来一直都活跃在企业经营管理的第一线,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法治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内部的法律工作者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企业内部配备的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且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就是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效参与市场竞争的一项重要的企业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

  经济发达国家的律师队伍,一般由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即政府部门里的律师)组成,而我国的“律师”概念则比较狭隘,一般仅指社会律师。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与国外的公司律师相近。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里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与社会律师共同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两者取长补短,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推动依法治企,强化内部管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是企业法治化的重要内容。

  诞生于改革开放之初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而迅速开展起来的。早在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就明确规定:“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负责”。

  1988年7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逐步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可根据需要设置法律顾问室,也可配备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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