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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企法律制度落后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1


要求用三年时间到2011年年底在全国地方省属国有重点企业全部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比例达到70%。

  地方国有企业法律防线防火墙究竟有多坚固?国资委即将对三年前布置的省属国有重点企业落实法制工作情况进行全面验收。

  按照国资委此前在2008年召开的全国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座谈会有关部署,要用三年时间到2011年年底在全国地方省属国有重点企业全部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建立总制度的比例达到70%。

  从2005年开始,国务院国资委在中央企业中每三年布置一次法制工作建设的“三年目标”,并将这一制度推向了地方国有重点企业。到了2010年 11月,中央企业70%的历史遗留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已得到妥善解决,避免和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10多亿元,企业终于可以“轻装上阵”。

  而在地方,国企法律制度的建设还相对落后。按照国资委去年5月底的初步统计,928户省属国有重点企业中,有782户建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占 84%;419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占45%。这与国务院国资委为地方设立的70%的目标还有相当差距。特别是有6个省国资委所监管的企业,至今未有一户设立总法律顾问。

  但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已经容不得地方国企再拖下去。

  原因是:并购将迎来高潮期;股份制改革后对改制企业的法律风险监管机制还不完善;国有企业近年来走出去步伐加快,海外涉及金额大、敏感度高,政治经济利益相互交织,很容易形成贸易摩擦风险。

  按照国资委对要求,对地方国企法制工作第二个“三年目标”的建设情况检查验收工作从2012年2月开始,6月底结束,并要求企业能建立“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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