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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借名买房是否有效法院如何判断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3-05-31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齐某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齐某刚刘某丹之间的关于北京市朝阳区(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无效。

事实和理由:齐某刚名下的涉案房屋是其享有政府提供的政策优惠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刘某丹齐某刚签订的购房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齐某刚2016年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虽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均认为齐某刚刘某丹之间关于涉案房屋形成了借名买房关系,但刘某丹没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违反我国的相关经济适用房转让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支持齐某刚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刘某丹辩称:不同意齐某刚的诉讼请求。第一、齐某刚是恶意诉讼,应受法律制裁。齐某刚的本次诉讼请求已经在另案中得到审理查明。之前有多次判决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和认定,判决书已经生效,具有既判力。齐某刚再次提起本案之诉,属于恶意,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

第二、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的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更没有违反效力性规范,双方之间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第三、齐某刚的行为不仅是恶意缠诉,而且其行为也违背诚信。涉案房屋是刘某丹出钱出力购买和装修的,是刘某丹办理的一系列手续,并在房屋交付后占有使用至今十余年,刘某丹才是涉案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齐某刚对此事明知的,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其诉求。

 

法院查明

2004年3月31日,齐某刚与北京市M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齐某刚购买涉案房屋,房价款261336元。2016年3月16日,齐某刚取得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权利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齐某刚曾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刘某丹诉至本院,要求刘某丹腾退涉案房屋。本院做出判决书,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虽记载买受人为齐某刚,且以齐某刚的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买卖合同中齐某刚”字样实际由刘某丹代签,刘某丹支付了该房屋的购房款,并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实际使用该房屋,且有关买卖该房屋的相关资料原件均在刘某丹处,再结合刘某丹提供的证人证言,本院能够认定齐某刚刘某丹之间形成借名买卖关系,即刘某丹借用齐某刚名义向开发商购买涉案房屋。故判决驳回齐某刚的诉讼请求。

齐某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齐某刚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一审并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即使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应属无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齐某刚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齐某刚的再审申请。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齐某刚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刘某丹齐某刚之间形成借名买卖关系,即刘某丹借用齐某刚之名义向开发商购买涉案房屋。齐某刚主张借名买房合同无效,但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其受政策的影响较大。本案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于2008年4月11日之前,相关政策并不否认此时借名买卖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的效力。现刘某丹已交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入住涉案房屋,双方之间借名买卖涉案房屋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故该合同应属有效。对于齐某刚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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