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签订的关于A室房屋的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办理北京市顺义区A室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3.判令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北京市顺义区A室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9年1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涉案房屋的《协议》。被告将北京市顺义区A室房屋转让给原告。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北京市W公司支付了购房款231960.7元,也向被告支付了26197元转让费,原告的合同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现房屋已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原告请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拒不配合办理。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康某杰辩称:房屋现在涨价,损失我的利益了,我要原告给我补偿50万元。当时协议是我签的,是真实的意思,我现在反悔了。
法院查明
康某杰系北京市顺义区村民,因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与北京市W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2009年1月25日,康某杰与赵某君签订《协议》,约定康某杰将剩余的平价购房指标11.39平方米转让给赵某君,达成协议如下:1.赵某君在签定协议即日起,按售楼处退款标准,每平方米2300元价格一次性付给康某杰,共26197元。
2.因受售楼政策的约束,赵某君出全资购买的楼房A室,暂时仍用康某杰的楼房姓名,待房本发下来后,双方再进行变更,正式改为赵某君名下。3.在变更房本时,康某杰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的手续资料,不得推托。4.在付清康某杰的平价指标26197元后,A室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立即归赵某君所有,康某杰不得干涉。5.房本过户时,手续费均由买方赵某君支付。协议尾部有康某杰、赵某君签名及按捺的指印,中证人签名。
2009年1月17日,康某杰作为购房人,与W公司签订《定向优惠价商品房购房确认单》,总房价款231960.70元。
2009年1月17日,赵某君支付开发商W公司购房款231960.70元,W公司出具收款收据。同日,赵某君支付康某杰26200元,康某杰出具收条一张。
庭审中,赵某君陈述,涉诉房屋自2009年双方签订协议后一直由赵某君自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一切费用由赵某君负担。康某杰陈述,涉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所有权证书尚未办理下来。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康某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自行办理A室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期间产生的契税以及其他过户费用由原告赵某君负担;
二、被告康某杰在取得A室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后七日内,配合原告赵某君将该房屋产权转移过户登记至原告赵某君名下,期间因过户所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赵某君负担;
三、驳回原告赵某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原告依照约定支付了房款,现涉案房屋已经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以及后续的过户登记手续,故原告诉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