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张某君、张某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均分被继承人张父、张母的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张父、张母为夫妻关系,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张某君、张某婕、张某旭。张母于2019年病故,张父于2021年病故。二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去世后留有遗产有张父名下一号房产一套。现因继承人对遗产分割产生纠纷,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张某旭辩称:关于房产,父亲去世后,张某君、张某婕口头表示放弃房产,之后张某君要求平分遗产,并要求召开三人家庭会议。本次会议中三人曾经协商同意从遗产总额中拿出50万元作为补偿,由张某婕发给张某旭。张某旭对老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虽然没有跟老人一起生活,但给老人生活提供了便利,将自己位于丰台区E号(以下简称E号)的电梯房给老人居住,张某旭一家人租房,租房及重新装修一号房屋的费用是张某旭支出。如果张某旭取得房屋,应先从遗产中扣减补偿款50万元、租房费31900元、E号的装修费32万元、一号房屋装修费17万元、扣减款项归被告,剩下的作为遗产分割。
法院查明
张父、张母共生育三名子女,分别为张某君、张某婕、张某旭。张母于2019年死亡,张父于2021年死亡。
张父、张母生前共同购买一号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张父名下,该房屋现由张某旭居住。审理中,张某君、张某婕、张某旭均表示该房屋现价值为250万元。
张某旭主张其对张父、张母尽到更多赡养义务,一号房屋未安装电梯,为了方便老人外出就医以及改善生活环境,2018年1月起张某旭将其名下有电梯的E号房屋让给张父、张母居住。张某旭还背老人上下楼、开车带老人去看病,2020年保姆回家期间,由张某旭独自照顾老人。张某君、张某婕主张张某旭搬入一号是为了占房,老人去世前张某君、张某婕轮流去家中照顾,保姆费也由张某君、张某婕、张某旭分担,老人看病张某君、张某婕均有陪同。
张某旭主张其将E号腾出后,先租住在朝阳区二号,张某旭将一号房屋装修,后搬入一号房屋,张父去世后,张某旭又将E号房屋装修,为此张某旭产生租房费31900元、一号房屋装修费17万元、E号房屋装修费32万元;张父在E号房屋内去世,造成该房屋价值贬损,张某君、张某婕曾同意补偿张某旭50万元。张某旭要求从遗产中先行扣减房租31900元、一号及E号房屋的装修费49万元、补偿款50万元,扣减款项归张某旭,双方再对剩余遗产进行分割。张某君、张某婕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当初曾有补偿意向,但现在不同意补偿。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张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被告张某旭继承;
二、被告张某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君折价款70万元、给付原告张某婕折价款70万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君、张某婕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一号房屋以及涉案存款属于张父、张母的遗产,应由其继承人即张某君、张某婕、张某旭继承。结合查明的事实,考虑到张某旭在居住等方面给予被继承人更多扶助,故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对于一号房屋的分割,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该房屋由张某旭分得为宜,并由张某旭分别给付张某君、张某婕房屋折价款。折价款数额,法院结合上述考虑以及当事人关于房屋价值的陈述意见处理。张某旭要求从遗产中先行获得补偿款50万元,因双方就该意见未签订书面协议,现张某君、张某婕不同意给付张某旭补偿款,不能认定双方已达成一致,故法院不予采纳。
张某旭要求从遗产获得房租款、装修款,因房租、装修费不属于被继承人的债务,故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