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陈某燕、孙某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过户至陈某燕名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夫妇与被告系亲兄妹关系。1999年秋,原告夫妇还没有北京户籍,因长期在京工作生活,用被告的身份证借名买房,全款购买北京市昌平区一号,使用孙某莉身份证,才能购买该经济适用房。孙某莉作为原告亲妹妹,孙某皓的亲姑姑,完全同意,答应待侄子孙某皓户口迁入北京后更名。
2001年入住,原告全家长期居住在此,原告装修大约花费30万元,购买了全部家具家电20万元。2005年原告之子孙某皓户口迁入北京后,原告夫妇便与被告商谈,尽快办理更名事项,但被告迟迟不配合办理。后多次协商未果,被告又回购此房,但双方未谈妥,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孙某莉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和被告于2016年3月3日达成由被告回购协议,至2016年9月5日双方均已履行完毕各自的义务,借名买房法律关系已经不存在了。原告就该房屋回购事宜曾起诉三次,起诉状和法庭陈述原告均认可回购事实,现在又要求过户,是自己否定自己。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陈某燕与孙某峰系夫妻关系,孙某峰与孙某莉系兄妹关系。
2000年11月15日,孙某莉(乙方)与北京F公司(甲方)签订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约定,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一号的房屋,预售房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2650元,价款合计人民币462611元。该合同的代理人处署名为陈某燕。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房屋所有权人孙某莉,原、被告均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2016年3月,原、被告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未签订书面合同,2016年7月6日,陈某燕、孙某峰将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材料交付给孙某莉,孙某莉自2016年9月5日起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
原、被告均认可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是对房款存在争议。孙某莉主张购房款为200万元,并于2016年3月14日、2016年5月20日、2016年6月28日、2016年7月5日分别向陈某燕银行账户汇款100万元、25万元、55万元、20万元,共计200万元。陈某燕、孙某峰主张购房款为400万元。
裁判结果
驳回陈某燕、孙某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陈某燕、孙某峰与孙某莉均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且后续又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双方之间关于涉案房屋形成新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即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现陈某燕、孙某峰依据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要求将诉争房屋变更登记至陈某燕名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