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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假离婚后一方买房双方仍以夫妻名义生活房屋是否共有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12-2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归原、被告共同共有。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197411月登记结婚。20102月,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获得位于一号房屋,登记于被告名下,共同居住生活。被告认可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2012312日承诺变更至原告名下,未实际履行,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一号房屋登记为被告单独所有,属于被告个人财产。原、被告20127月登记结婚,登记结婚时,二人的婚姻状况均为未婚。

 

法院查明

19826月,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财产及其他互不争议。1984823日,原、被告登记复婚。原告称调解离婚是因为当时怀了二胎,规避计划生育,后1984年复婚。2012712日,原、被告向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备注显示补办。双方签署《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确认19741115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提交了单位2012712日出具的《补办证明》,内容为我单位赵仲海与李淑英19741115日在办理结婚登记,因本人不慎将结婚证丢失,档案无法查找,现需补办,特此证明。

此次登记结婚,双方未主张曾离婚、复婚。被告称1984年复婚后至2012年结婚登记期间,二人离过婚,未提交证据证明。

2010127日,被告与案外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原告与被告共同共有。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事实,一方面,没有证据证明1984823日原、被告复婚后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另一方面,一般情况下,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原、被告对此应该知晓,而2012712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时未陈述先前离婚复婚事实,相反,双方确认19741115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在此基础上补办登记,故可以确定原、被告具有一号房屋属于共同共有的合意,因此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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