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可以约定以下内容:
(1)损失原因。列明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何种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的约定负责赔偿。
(2)损失内容。列明在保险期间内的何种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其他费用损失。被保险人支付的其它何种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条款责任免除可以约定以下内容:
(1)情形除外。列明出现何种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原因除外。列明因何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损失除外。列明何种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其他除外。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所有涉及保险人不承担、免除、减少保险责任的条款,应在责任免除部分列明。
3、保险条款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可以约定以下内容:
(1)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的保险价值。
(2)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4、海上保险的保险条款应当按照《海商法》的相关规定约定保险价值。
5、保险条款的保险期间可以约定明确的期间,也可以约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6、保险条款的保险人义务可以约定包括签发保单、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及时核定赔付等义务。保险人义务具体内容可以根据不同险种情况进行增减。
7、保险条款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可以约定包括告知义务、交付保险费义务、防灾义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通知义务、损害事故通知义务、请求协助义务、追偿协助义务、单证提供义务等。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具体内容可以根据不同险种情况进行增减。
8、保险条款赔偿处理可以约定包括赔偿责任确定基础、保险标的损失计算方式、免赔额(率)计算方式、赔偿方式、残值处理、代位求偿等内容。
9、保险条款争议处理可以约定以下内容: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保险条款法律适用应当约定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法律。
10、保险条款的其他事项可以约定以下内容: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11、保险条款的释义可以约定保险条款涉及的专业术语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