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方某与周某杰于2006年3月15日签订的关于北京市海淀区H号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第一,涉案房屋系周某与方某夫妻共同财产,周某是某单位职工,因其职工身份分配的房屋,他去世后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发生继承的情况下直接购买了H号房屋并使用了周某工龄,因此H号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方某将房屋出售给周某杰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故我们认为合同无效。
第二,方某与周某旭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方某曾向原告之子周某霖说当初是因为自己不是职工身份,无法报销暖气费才改登记到周某杰名下,周某杰本人也没有支付任何房屋买卖款,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行为属实虚假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无效,故买卖合同签订无效。
被告辩称
周某杰辩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H号房屋,是父亲周某生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父亲周某于1994年10月1日去世后,由母亲方某承租。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只能继承被继承人具有所有权的合法财产,承租房是公有住房,被继承人没有所有权,承租房不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因此承租房不能作为继承人的财产被其子女继承。被继承人周某去世后没有留下房产。
1998年,由我出资,母亲方某购买了北京市海淀区H号房屋,产权人为方某。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产权人拥有房屋一切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产权人对房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006年3月15日,产权人方某将其房屋所有权与我以现金交易,产权交易依法合规。周某旭仅凭主观臆断起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和未支付购房款,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没有侵害所有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周某新、周某毅、周某龙未进行答辩。
法院查明
周某与方某系夫妻,共生育五个子女,即周某新、周某毅、周某旭、周某龙、周某杰。1994年10月1日,周某去世。2020年10月5日,方某去世。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H号房屋原登记在方某名下。该房屋系方某于1998年申请购买,2002年2月26日,方某与北京某单位签订北京市某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约定北京市某单位根据97年文件批复,向方某出售涉案房屋,房价款37987元。在房价计算表中列明使用了男方工龄1年,女方工龄43年。但在购房调查回执表中体现周某的工龄为43年。2006年3月15日,方某与周某杰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方某以377442元的价款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周某杰,周某杰于2006年3月16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书。
现周某杰认为涉案房屋系周某、方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某去世后,涉案房屋中属于周某的房屋权益应由其继承人继承,方某支付的购房款是周某、方某的共同财产,周某杰明知涉案房屋中属于周某的房屋份额并未析出,并由其他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周某杰就要求方某将其房屋出售,且周某杰并未支付购房款,涉案房屋应属有效。
为此,周某杰向本院提交了周某的档案材料,显示周某在90年代有退休工资,约200余元,周某去世时一次性发放了平均工资二个月的丧葬补助费,本人工资六个月的救济费。周某杰不予认可,表示涉案房屋是周某去世前承租的公房,周某去世后,该房屋承租人变更为方某,后方某签订的购房合同,但实际购房款系周某杰支付的,周某的退休金只有100元。故该房屋系方某的个人财产。为此,周某杰向本院提供了北京某单位签发的住房情况的材料、交纳44087元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的收据。
另查,周某系北京某单位的职工,方某生前无工作。周某旭表示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周某杰并非方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向本院提供录音,周某杰不予认可,表示老人生前系其照顾,家里人都知道此事,也已经将购房款37万余元以现金形式给付方某。
裁判结果
驳回周某旭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周某去世后,由方某购买,根据周某旭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方某系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上述房屋,故涉案房屋应归方某个人所有。涉案房屋购买时使用了周某的工龄,无法改变该房屋的权属性质,但周某旭可就工龄部分主张财产性补偿。在涉案房屋归方某个人所有的情况下,方某有权处分该房屋,现方某已去世,周某旭表示方某出售房屋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周某杰未支付购房款,仅向法院提供了录音材料,法院无法采信。故方某与周某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有效。周某旭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之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