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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参与国企改制的法律风险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14


民企参与国企改制的法律风险 当前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资产处置已经没有大的政策或法律障碍,但这并不意味着有关产权交易活动或出资活动完成后就一帆风顺、高枕无忧了。现实中无数的案例告诉人们,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的过程暗藏凶险,稍有闪失,往往会

    民企参与国企改制的法律风险
    当前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资产处置已经没有大的政策或法律障碍,但这并不意味着有关产权交易活动或出资活动完成后就一帆风顺、高枕无忧了。现实中无数的案例告诉人们,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的过程暗藏凶险,稍有闪失,往往会陷入各种无休止的纠纷中,甚至招来牢狱之苦。其中民事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资产或纠纷:
    (1)资产评估不实
    资产评估是指由国家授权的评估机构及其人员,为了特定的目的,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的资料,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
    在国有企业的产权重组过程中,对国有企业的存量资产进行科学、精确的评估是重组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之一,资产评估结果尤其是企业的净资产价值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交易价格以及国有资产出资人在改制后企业的股份比例。
    在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过程中,因为各方面的原因,如国有出资人和国有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不正当干预、国有企业的原经营者的有意阻挠或干扰、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舞弊或疏忽等都可能导致资产评估报告失实。资产评估报告失实表现为评估价值高于或低于企业国有净资产的真实价值,这就影响到国有资产交易价格以及国有资产出资人在改制后企业的股份比例。国有资产评估价值过低,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发现后必然要加以追究和纠正;国有资产的评估价值高于真实价值,民营企业家发现后也必然会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加以纠正,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因为重组过程中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评估不实而引起民营企业家和相关部门或机构之间的纠纷、诉讼的实例不在少数。
    (2)产权纠纷
    在我国原有经济体制下,很多企业存在产权不清的问题,但在“一窝蜂”式的改制运动中,很多企业并没有进行过严格的资产清查和产权界定,就仓促地以国有企业挂牌出售或当作国有资产折价入股投入到新的股份制企业。但企业改制没多久,甚至还在操作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原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之间的争议和纠纷便出现了,参与收购或重组的民营企业虽然并非一定是改制活动的受益人,但有时往往被列为第三人甚至被告牵涉进产权纠纷之中。
    (3)债权纠纷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资产重组过程中,无论是整体并购,还是,通常都是由被出售或改制后的企业概括承受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原国有企业的重担无疑通过活动转移给了改制后的企业。在中国当前普遍存在的社会信用缺失和“讨债难”的氛围之下,追债的成本较高、周期较长、不确定因素较多。因此,民营企业家若要维护并购或改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必然会动用诉讼或的手段来实现企业的债权。这也说明民营企业在选择并购重组对象的过程中,对于资产构成中到期债权(应收账款)比例较高的国有企业应慎重考虑,对于不良债权过多的企业更应警惕。
    2、债务纠纷:
    (1) 继受债务的纠纷
    如前述,民营企业在并购、重组国有企业过程中往往都是由被出售或改制后的企业概括承受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在改制重组完成后,原企业的债权人向改制后的企业追讨债务当属正常。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有时候收购者或兼并方同被出售企业或被兼并方达成协议,即由收购者和兼并方购买被出售企业或被兼并方的全部固定资产并继续使用原企业的名称,而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则仍由其出资人负责处理,但这种双方私下协议没有得到债权人的认可。此后,原企业的债权人仍然将被出售或被兼并的企业作为加以,从而使参与并购重组的民营企业家间接卷入了诉讼。
    (2) 隐瞒、遗漏债务纠纷
    在民营企业并购、重组国有企业的过程中,有时因为各种原因而发生企业的原出资人或经营者在清查企业债权债务的过程中故意隐瞒、遗漏或因为疏忽而遗漏债务的情况,这就导致企业的评估价值高于净资产价值。在企业的并购重组完成后,债权人起诉被出售或被改制企业要求清偿重组、改制前的债务,这样也使民营企业家陷入无休止的债权、债务纠纷之中。一方面民营企业家或改制后的企业可能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清偿责任,另一方面在清偿债务后,民营企业家或改制后的企业还要依法对企业原出资人进行追偿。
    (3)隐形债务纠纷
    这里所言的隐形债务主要是指改制企业对外而形成的或有债务。传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常常会积累大量的隐形债务,这些隐形债务如同一颗颗随时可能引爆的炸弹使企业遭受重创。究其原因,一方面传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政府机关的附属物,企业经营者常常会接到来自政府方面有关为同属国企的“兄弟企业”提供担保的行政指令;另一方面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内部对企业经营者的担保权限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在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对国有企业管理者的担保权限也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和控制,这就导致国有企业的对外担保权限经常处于失控状态。在民营企业并购、重组国有企业过程中,对国有企业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虽是必经程序,但改制企业的对外担保之债尤其是保证债务因其或有性而经常被人们忽视或被原出资人、经营者有意加以隐瞒,企业的并购、重组刚完成,债主就纷纷找上门来要求改制重组后的企业承担担保责任,使大量的隐形债务纷纷“浮出水面”。另外,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没有向职工足额支付身份置换的经济补偿金也会使改制后的企业实际承担由原国有企业转嫁的对企业职工的此部分隐形债务,因为改制后的企业一旦解聘职工,则可能被要求自该职工进入原国有企业时起连续计算工龄并按照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比如作为西北地区民营企业佼佼者的甘肃盛达实业集团(其赵满堂为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甘肃省工商联副会长)并购兰州金城宾馆的过程中,因为金城宾馆的国有资产持有人隐瞒了金城宾馆的对外保证债务,在资产评估和确定产权交易价格时对这部分隐形债务也未作扣除。在并购行为完成后不久,金城宾馆就被作为共同被告被债权人中国银行省分行起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城宾馆(在并购完成后实际已经注销原资格并在更名后重新登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经过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由金城宾馆的原国有出资人省旅游局承担保证责任,至此才使盛达集团走出债务纠纷泥潭并避免了代人受过的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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