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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整体“出售”改制中的法律规则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14


【精品案例】 1996年4月10日,河南西平县专探建筑公司与栾川县有色金属工业公司签订书面协议,确认有色金属工业公司欠专探建筑公司资金668.5万元,双方约定将有色金属工业公司下属的一选矿厂作价1260万元整体出售给专探建筑公司。专探建筑公司以该668.5万元债权抵顶转

    【精品案例】   1996年4月10日,河南西平县专探建筑公司与栾川县有色金属工业公司签订书面协议,确认有色金属工业公司欠专探建筑公司资金668.5万元,双方约定将有色金属工业公司下属的一选矿厂作价1260万元整体出售给专探建筑公司。专探建筑公司以该668.5万元抵顶转让款,余款以专探建筑公司承担该选矿厂相应债务的方式履行。由于该企业出售协议涉及国有资产处置,故经报请栾川县人民政府而获得了批准。协议生效后,有色金属工业公司向当地工商部门注销了选矿厂之工商登记,专探建筑公司以部分现金和该选矿厂的资产为基础,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了为818万元的“栾川县永鑫矿业有限公司”。   1996年12月30日,栾川县有色金属工业公司被实施破产改制。在中,有色金属将栾川永鑫矿业的企业资产错误地认定为该破产企业资产并进行拍卖处分,后因故又将其收回。破产清算组解散后,永鑫矿业公司被整体移交给栾川县人民政府和栾川县发改委。2003年10月31日,栾川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原属选矿厂之所有资产又划归了第三方田丰矿业公司。   2006年1月12日,栾川县人民政府召开县长办公室会议解决专探建筑公司的债权问题。之后,根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确立的有关内容,专探建筑公司与田丰矿业公司签订《债务承担付款协议书》,约定:西平县专探建筑公司原纳入县有色金属公司破产款688.5万元由田丰矿业公司承担,条件是县政府为龙宇公司协调企业股权配置,以彻底解决企业资源问题。后田丰矿业公司支付专探建筑公司117万余元。专探公司认为,永鑫公司是其合法组建注册的企业,被有色公司破产清算组错误处分,后又被栾川县人民政府和发改委数次划转,现由田丰矿业公司,严重侵害了专探建筑公司的财产权,遂要求栾川县人民政府、栾川县发改委和田丰矿业公司返还企业或企业资产818万元,对其经济损失给与赔偿,并撤销其与田丰矿业公司签订的《债务承担付款协议书》。   一、法院对专探建筑公司和有色金属公司签订的“抵债协议”的有效性均予以确认。但针对《债务承担付款协议书》,一审判决认为其对专探公司;二审判决则认为该协议中的还款金额与栾川县有色金属公司所欠专探建筑公司资金总额一致,且已部分履行,不宜撤销。   【法义精研】   一、企业“整体出售”中的有关资产处置法律规则   当一个企业以整体出售的方式被企业所有者转让时,被出售的企业主体资格被注销的,则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发生了企业兼并法律行为。企业兼并一般有四种方式:承担债务式兼并、购买式兼并、吸收股份式兼并和控股式兼并。前三种实质上都属于企业的,被兼并企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享有和承担,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在企业兼并中,要对被吸收兼并的企业资产进行清核,在涉及国有资产时还必须评估,并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后,兼并改制协议才可生效。在此基础上,兼并与被兼并双方均须明确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并进而对兼并方在多大范围内承受被兼并方的原有债务做出安排。   无论“整体出售”是以何种兼并方式进行,其处分标的均不外乎“股权”和“资产”两种形态。在的情况下,转让关系发生在该企业的股东和股权受让方之间,通过股权变更登记,股权的受让方获得一系列的复合权利,拥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和收益权,原企业并不会因股权的整体转让而消灭,此时该企业的债权债务仍由其自身承担,受让方也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种转让实质上就是企业兼并中的股权式兼并或控股式兼并。当然,在兼并方拥有了目标企业百分之百的股权之后,其也可以将该企业进行解散、清算、吸收他人资产入股或投入自有资产等进行再改制。一般来说,企业资产的整体转让发生在被出售企业的股东(或所有人)和资产受让人之间,若受让方也为企业的,则构成典型的企业间的吸收合并行为;企业股权的转让则发生在股东与股东之间。   从“整体出售”支付的对价来说,受让方既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用自身企业股权来作为对价,甚至可以用其对转让方享有的债权来抵偿对价。在以自身企业股权来支付的情况下构成了“股权置换”,其结果是转让方用被出售企业的股权或资产换得了受让方的股权,成为受让方的股东。如果受让方以现金或债务抵偿购得被兼并企业之部分股份,则构成了企业兼并中的“股权式兼并”,这就意味着转让方与兼并方成为目标企业之共同股东。除此之外,企业整体出售一旦履行完毕,转让方和受让方就不再有任何关系。   因此,在企业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时,双方也完全可以自由安排以整体出售企业的方式抵偿债务。本案例中,西平专探公司与有色金属公司之间的企业兼并行为就是采取的此种处分方式。   二、企业改制应明确被兼并方的债务继受责任   不论企业间采取哪种兼并方式,都存在被兼并方企业债务如何承担的问题。在企业兼并过程中,对被兼并企业进行清算正是为了确定被兼并方的资产数额,其中最重要的是企业的负债。其表现为原有负债和隐形负债。原有负债是企业账面上体现出的,可以在资产清核时进行计算的债务,而隐形负债也叫或有债务,是指暂时无法从财务资料中看出,或者将来有可能发生的债务,主要是有关债务。确定了企业的负债,兼并双方就可以约定对被兼并企业的负债如何处置。总的来说,吸收合并的债务由兼并方承担,控股式兼并的债务还由原被兼并企业承担。兼并方在承担债务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债随资走”的原则。这里“资”指的是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兼并方获得的是企业的净资产,则其应当对该企业的债务以该资产为限承担责任,若兼并方未将被兼并方债务和资产进行抵算,则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其所有者承担,因为在转让价款中已经包含了支付债务的部分。如果兼并方超出其应承担的责任而清偿被兼并企业的原有债务的,则其享有向被兼并企业原投资人追偿的权利。   三、涉及国有企业兼并时相关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及行为规则。   在涉及国有资产的企业改制时,参与其中的相关被兼并企业的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等,在企业兼并的决策、批准、确认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也是此类行政主体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但应当指出的是,有关行政主体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和遵循公认的商事活动规则。   在企业兼并的监管过程中,政府及有关行政主体应当尊重公司经依法设立所获得的独立法人人格、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权。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意味着股东一旦把自己的财产投入公司,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或使用权,甚至无论之初资金从何而来,权利属性如何,其一旦设立则股东的投资就成为公司的法人财产。公司是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所有人,未经公司允许,任何人不得将该财产任意处分,否则将构成对法人财产权的侵害。行政主体更不得以该资产曾系国有资产为由而无视其现有权利归属或进行随意处分。   【案例点评】   当公司企业破产时,其由下列财产组成: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有关司法机关及行政主体也应当严格遵守破产制度中关于界别破产财产范围的实体规则,不得无根据地扩大破产财产的范围。   本案中,栾川县有色金属公司与西平县专探建筑公司并不是以债务承担的兼并方式进行债务抵偿,因为选矿厂的债务并不清楚,其与该厂的资产价值是否相等并不确定,不能以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由专探建筑公司承担债务就确定其债务承担兼并的性质。事实上,双方签订的是购买式兼并协议,只是支付价款时专探建筑公司以其对有色金属工业公司的债权进行抵消,同时双方约定余款由专探建筑公司用来承担该选矿厂的债务。该国企出售改制协议经政府批准而生效,故专探公司据此而取得选矿厂的国有资产具有当然的合法效力。   此后,选矿厂的法人资格被消灭,其资产进入栾川县永鑫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资产的所有权已经与有色金属工业公司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因此,在有色金属公司破产时根本不应当将永鑫矿业有限公司的资产列入其破产财产范围。栾川县政府及发改委接受并划拨非国有资产性质的永鑫公司归田丰矿业公司所有的行为没有合法根据,属于行政侵权行为。因此,根据政府有关会议精神而产生的《债务承担付款协议书》原本并无合法依据,理应被撤销。但终审判决考虑到现实因素而维持了其履行效力,这也只能说是一种折衷的处置方式。 (转载本文请注明出自北大法律信息网并完整刊载下列信息) 师安宁 法律硕士 北京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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