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评估,转让
企业改制中在商标权方面存在问题的分析
企业改制是企业的体制和机制的改变,企业改制的主要工作是企业资产结构的改革,要通过,优化企业资源配置,使企业资产构成合理化,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企业资产重组有分立、兼并、对外的市场方式和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通过行政手段促使的行政方式等两种类型。企业资产重组是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是企业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重新组合。在企业资产重组、改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忽视对商标这一重要无形资产的评估、界定、重新确立法律关系,以致商标这类无形资产流失十分严重。另一个问题是企业改制后对商标的使用比较混乱,不符合律的要求。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在企业改制中是实现品牌重组的主要工具。企业改制后既要有高质量的商品也要有自己的主导商标,这样才能占领市场。企业改制中存在的种种商标问题无疑影响了商标效力的发挥,使企业商标战略的实施失去保障。因此,企业在改制中加强商标工作是十分必要的。下面就对企业改制中存在的商标问题及其成因作一简要分析,以使企业深刻认识到加强企业改制中商标工作的重要性。
(一)企业在改制、重组、合并、合作中以商标权投资、合作和转让时没有对商标进行评估或者评估数额极低,造成商标无形资产的流失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管理的通知》,国有企业转让产权前,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这里的资产当然包括商标这类无形资产。又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商标管理暂行规定》,企业商标需要转让的,或者企业在合资、合作、改制、兼并等资产重组过程中需要以商标权进行投资的,企业应及时进行商标资产评估。然而,企业重有形轻无形的思想严重,加上其他一些非正常因素的影响,企业只重视对房产、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的评估计算,忽视对商标无形资产的评估计算。商标权的这种流失在中方企业与外方合资中表现得尤为严重。这个问题将在后面进一步论述,此处仅简单地提及一下,这种现象表现为低价评估商标价值,或者无偿将商标许可甚至转让给外商使用。
造成这种现象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原因。从主观方面讲,表现为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的商标意识薄弱,缺乏商标战略思想,看不到名牌商品的巨大附加值。像广东某厂将60国有资产价值3000万元卖给香港远东公司时,广东“岭南”却无偿地长期许可给合资企业使用。后来港商将这一合资企业转让给一日本企业时,该商标被作价数千万元。企业无形资产就这样被流失。另外,有的地方政府为急于达到改制的指标数,廉价出售企业,也是一个原因。从客观上讲,则是我国对商标价值评估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规范的商标评估考核指标和高素质的商标评估队伍,商标评估工作仍不够完善。只有通过健全、完善企业商标评估管理制度,提高商标评估工作水平才能为企业改制中商标价值评估提供良好的基础。
(二)企业在合资、合作,在投资方式及企业终止后商标权归属等问题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许多企业在改制中,反映不知是否应对商标产权进行界定和量化,也不知如何进行界定与量化,对于改制后如何按照法律的规定重新确立法律关系也不甚清楚。以对股份合作制改造中资产界定、量化、重组为例,目前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是企业改制后仍使用原有企业的注册商标,企业较少对使用的注册商标进行界定以确定商标权归属和量化。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改制后就可能比较混乱。如企业在产品结构调整中将商标使用的范围超出注册范围之外。企业改制后生产的新产品由于与原核准的注册商标不同类,企业又没有重新办理注册手续而是沿袭原来的商标,这样就会产生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又如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时,由于不注意商标权归属的重新界定,忽视商标的统一管理,常常出现企业集团内部的成员企业在商标使用中相互串用,产生商标侵权行为;还有些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想借集团名牌商品效应盲目使用商标,如某空调厂成为“小天鹅”企业集团成员后,欲借“小天鹅”商标知名度,将某空调改为“小天鹅波尔卡”空调,因在空调类别中已有“天鹅”牌注册商标的空调器,因此构成商标侵权,致使300多万元的广告费及上百万元的包装材料付诸东流,损失惨重。[1]
(三)企业在改制、合并中没有及时办理商标权变更、转让等手续
商标权变更是指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变更。企业改制中涉及商标权变更的情形较多,企业改制中企业经营体制的变更,如变为就涉及注册人名义的改变。商标权的转让是商标的移转,与仅涉及商标使用权移转的商标使用许可在法律性质上不同。企业改制、合并中也存在大量的商标权转让的情况。如几个企业组成集团企业后,原企业及其对商标的所有权仍然存在,此时需要通过将原企业商标权转让给集团企业并由集团企业统一安排对商标的使用。又如企业在被合并或兼并后,被合并或兼并的企业需要把商标权转让给新成立的企业。
在改制、合并中涉及商标权变更、转让的情况很多,我国很多企业在改制、合并中却没有及时办理商标权变更、转让手续。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改制后长期忽视或者根本不注意原商标的法律状况,导致到期不延展而丧失商标权的后果。
造成不及时办理转让、变更手续的原因,总体上说仍是对商标工作不重视,但在有些情况下转制中缺乏明确的政策和程序规定也是一个原因。例如,目前在办理全民、集体企业出售给个人的注册登记程序中规定,在资产进行评估后,先对原企业办理注销,再对自然人办理开业登记。这样就不能同时出现两个合法主体资格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即全民、集体企业办理注销手续前,自然人未取得合法的转让资格,而当自然人已取得合法的资格,但全民、集体企业已被注销,致使转让手续又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