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买卖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买方的基本义务是支付价款;卖方的基本义务是转移出卖物的所有权。
2.买卖合同属于等价有偿合同
等价有偿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从合同的交易中得到相应的补偿。出卖人通过出卖标的物获得相应的价款;买受人通过支付价款而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3.买卖合同属于诺成的不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就产生法律效力;买卖合同不必符合一定的形式,买卖合同可以是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合法形式。
买卖合同按照性质可分为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农副产品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知识产权买卖合同四大类。买卖合同中除了一般的买卖合同外,还具有几类特殊的买卖合同:
1.附买回条件的买卖合同:
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在一定的条件下或期限内出卖人可将标的物买回,买受人必须出卖。
2.所有权保留条款买卖合同
在一定的时间内,虽然标的物已经由出卖人交付给了买受人,但出卖人仍然掌握标的物的所有权。
3.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指的是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后承认购买并支付价金的买卖。
4.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买受人将其应付的价款按照一定的期限分批支付的买卖合同。
5.样品买卖合同
样品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以出卖人出示的货物样品为标的物的质量判断标准而签订的买卖合同。
6.拍卖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7.招标投标买卖
招标投标买卖是指招标人公布买卖标的物的条件,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选定中标人签约的买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