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大虎、张三虎、张四虎诉称,张力、庄孟为夫妻,张大虎、张二虎、张三虎、张四虎、张五虎系五子女。一家七口人居住在张力单位位于石景山区分配的五间平方内,庄孟去世后,该房屋拆迁,张力与拆迁公司订立两份拆迁协议,委托张二虎之妻李娜办理,张力去世后,李娜擅自取走张力名下拆迁款并注销张力户口,将拆迁安置房据为己有。家庭会议中,所有人达成一致对老人遗产平均分割,但李娜拒绝,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原、被告父母所有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及拆迁安置房屋;2、诉讼费由张二虎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二虎辩称,1、涉案房屋系张力单位遗留工棚,无产权,更不能作为张力遗产进行继承;2、涉案房屋翻建时我翻建三间,张五虎翻建二间,根据当时的家庭协议,翻建后权利人为张二虎、李娜夫妇;3、张力与我们一同生活,在拆迁时张力同意拆迁款归我们所有。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当事人叙述
第三人李娜答辩意见同张二虎。
另张五虎当庭表示放弃张力名下遗产实体权利,不参加本案诉讼。
四、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二虎向法庭提交家庭协议书一份,证明其主张,协议中有张二虎、张三虎、张四虎、张五虎及张力五人签字。张二虎向法庭提交翻建时向包工头付款的字据一张,证明其出资事实。根据张力签订的拆迁协议,拆迁补偿包括补偿款1百万元及两套安置房屋。
五、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拆迁款一百万张大虎、张三虎、张四虎、张二虎每人各占有二十五万。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六、北京房地产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张力生前未立遗嘱,故其遗产应当按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屋是否属于遗产范围。根据本案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张力、庄孟及其子女均非涉案房屋土地使用权人,故该房产不能作为张力遗产。原被告一家家庭协议约定翻修的涉案房屋只能说明其对地上房产拥有所有权,但无法证明其权利及与涉案房屋下土地使用权及其拆迁利益。因张力为拆迁事项办理的委托人,李娜为代理人,故李娜所代理事项的法律效果皆属于张力所有。因涉案房屋拆迁利益通过拆迁安置合同明确为张力所有,故张二虎主张全部拆迁利益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张二虎的翻建部分所产生的利益可以由实际出资人所有。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