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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不履行抚养协议未尽赡养义务如何维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0-0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曾一顺诉称:曾大力、曾李氏原籍是顺义区杨柳地区曾某村,后迁至望山寺村,二人育有曾一顺、曾二顺、曾三顺、曾四顺、曾五顺五子女。二老与曾二顺共同出资购买北二街南1巷3号院住宅,其中二老出资4万元。二老与原告、曾二顺签订赡养协议,明确约定由原告及曾二顺轮流赡养二老,医药费、丧葬费各担负一半。多年来,二老的赡养一直是由原告负担,曾二顺未尽过任何赡养义务,故二老生前订立遗嘱,指定前述与曾二顺共有房产(北二街南1巷3号院住宅)由原告继承。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曾二顺负担二老医药费不能报销部分的一半,即3千元;2.被告曾二顺负担因赡养二老生活消费支出的一半,即5万元;3.被告曾二顺向原告给付二老遗产,即涉案房产中属于二老的份额;4.被告曾二顺给付二老丧葬费用的一半3万元;5.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曾二顺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曾三顺、曾四顺、曾五顺共同辩称: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曾二顺辩称:1.同意负担二老未报销医疗费的五分之一;2.二老生前有固定收入及拆迁补助、租房补助等,足够生活支出,不可能存在生活消费债务;3.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已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涉案房屋系曾二顺一人购买,不存在二老遗产问题;4.同意负担丧葬费用的五分之一。

  三、经审理查明:

  曾二顺与曾一顺及曾大力、曾李氏签订赡养协议后,曾二顺、曾一顺一直按照协议执行,直至望山寺村拆迁。曾大力、曾李氏曾在家庭会议(参会人员:李贵祥、曾四顺、曾五顺、曾三顺、曾一顺)中作出纸质声明,明确表示自2009年9月,二老每月收入除负担房租、保姆费外别无剩余,曾一顺为赡养二老每月支付生活费3000元。

  四、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曾二顺给付原告曾一顺为曾大力、曾李氏生前看病所花费的未报销部分医疗费一千元;

  (2)被告曾二顺给付原告曾一顺为曾大力、曾李氏去世后所花丧葬费用一万三千;

  (3)驳回原告曾一顺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本案中,原告对于未报销医疗费、丧葬费的主张因曾二顺认可,但因对二老的法定赡养义务系五子女共同义务,该笔费用依法应当由五人共担,故法院支持原告主张曾二顺负担五分之一份额。原告对于支付二老生活费主张,因支付生活费系其法定义务而不在于负担多少,并不构成二老生前债务,该主张于法无据,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原告对于继承涉案房屋中二老份额的主张,因原告未提供其他有力证据,且根据法院已生效判决可认定二老对涉案房屋并无所有权,故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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