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曹光诉称,我与马亮系再婚,二被告系马亮子女,再婚时二被告均已成年。马亮去世前未留有遗嘱,我与马亮共有的夫妻财产包括:位于海淀区马家堡二区20号楼1单元2层101号房屋一套及室内物品、位于海淀区首都体育馆南路3号西区2门201号房屋房屋一套及室内物品,另马亮留有存款在二被告处。故诉至法院,要求:1、两套涉案房产均归我所有,我给付二被告相应补偿款;2、被继承人留有存款由原被告三人依法继承;3、依法分割抚恤金3万元、丧葬费5千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马莎、马话辩称,1、原告与马亮在婚前曾订立口头协议,约定各自财产独立,故二人无夫妻共同财产,曹光无权主张房产和存款。2、因购房使用原告的工龄,故同意补偿原告2万元。马亮名下房屋归我们所有,原告名下房屋归其所有。3、马莎已经为马亮购买墓地,丧葬费不应该再分割。4、抚恤金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曹光提交其单位证明,其中明确马亮的分房资格系因曹光户口迁入而取得;提交《职工申请以成本价购房调查登记表》及《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证明101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本院实地调查,曹光单位明确表示101号房屋系央产房,不可上市交易。原被告三人当庭就两套涉案房屋的价格达成一致。本院调取了马亮银行账户明细,账户余额为45000元,其中包括2000元医疗保险报销、10000元工资、基金赎回33000。本院向马亮原单位调查,其抚恤金为30000元、丧葬费为5000元,均未发放。
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两套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
(2)原告给付二被告各一百三十万元折价款;
(3)被继承人存款归马莎所有,马莎给付原告财产折价款二万八千元、给付马话财产折价款七千元;
(4)、抚恤金及丧葬费由原告享有二万五千元,由二被告各享有五千元;
(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马亮生前未订立遗嘱,故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被继承人马亮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系原被告三人,三人继承的份额相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两套涉案房屋是否系马亮曹光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产生争议,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可知,两套涉案房屋的购买均使用了二人的工龄,故可以认定该两套房屋均系夫妻共同财产,马亮的遗产仅限于两套房产的一半份额。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原被告双方的实际经济能力及住房情况,法院可以支持曹光要求所有房屋的请求的同时,应当保证马莎在101号房屋正常居住。马亮遗留存款作为遗产应当由法院依法予以平均分割;马亮的抚恤金、丧葬费不属遗产范畴,但因双方均同意于本案一并处理,故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