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买房五年发票没开出
市民李先生,2010年以母亲的名义买了一套经适房,交齐房款后,开发商只给开了一张三联单,说发票暂时开不了,要等段时间再说。没想到,这一等就是两年。
2012年,开发商终于通知李先生去开发票,由于当时李先生母亲已去世,所以提出将房主名字改成李先生本人。开发商让李先生回家等通知。这一等又3年过去了。期间,李先生多次致电开发商,即使提出还以其母亲的名字开发票,对方也始终没有开具发票。
建议:购房发票是开发商收到全部房款后,必须向购房者提供的。居民在落户、办理产权时都要用到购房发票。《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可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给予10000元以下的处罚。
案例二:购房记得索要正式全额发票
2007年,严女士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付了首付后,她拿到了预售款发票。年底最后一笔余款付清,房产公司还是开具了预售购房款发票,没有开具用于办理房产证所需要的合并的购房正式全额发票。而严女士并不清楚相关规定,加上当时也不急着领房产证,所以一直没有索要正式发票。
时隔八年,2015年5月,严女士要办理房产证了,拿着几张预售款发票去办理,才知道要正式全额发票。而她再去找开发商时,却怎样也联系不上。无奈之下,只好找地税局投诉。
建议:在地税人员的帮助下,几经周折,严女士终于顺利拿到了发票。地税人员提醒市民,购房时一定要留心索要全款付清后开发商应该开具的购房正式全额发票,以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三:开发商未如实开具发票购房者可举报
黄先生投诉,2013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未能及时提供购房发票,再三要求才答应开具,但不能足额开具。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开发商已经收取了购房款,就应该如实开具发票。
如果开发商没有如实开具发票,购房者可带上购房合同、银行按揭合同(如有贷款)、开发商收款收据或首付款发票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