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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遗嘱继承案引发的共有财产分割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9-2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许凌、许金诉称:2012年我以遗嘱继承纠纷诉至X区法院,法院判决本案二原告对本市X区×号院 4号房、5号房、6号房房屋享有八分之五的产权份额,本案三被告每人各享有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现许凌愿将其份额赠与给许金。诉讼请求:判决上述房屋归许金所有,许金支付其他三被告房屋折价款。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文韦辩称:房屋已进行了翻建,测绘评估报告中也出现多处错误。另外我不认可原遗嘱公证,亦不认可遗嘱继承案的判决,该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被告李文生、李文海辩称,现诉争房屋已经翻建,且房屋评估价格过低,故不同意分家析产。我方也享有房屋所有权,如果析产,房屋应归我方,我方支付房屋折价款。

  三、审理查明

  李继来与宫森婚后育有李文韦、李文海、李文生三个子女,二人婚后取得X区×号院房屋产权,其中包括4、5、6号房屋。1961年宫森去世,1962年李继来与刘丽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李信。后李信与许凌结婚,1990年生育一女许金。1992年李继来与刘丽在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将4、5、6号房屋遗留给李信所有。此后1996年李继来去世,2008年刘丽去世,2009年李信去世。

  2010年,X区法院做出判决:4、5、6号房屋归许凌、许金、李文韦、李文生、李文海共有(许凌、许金共占八分之五份额,李文韦、李文生、李文海各占八分之一份额)。

  被告主张部分房屋曾经翻建,故原告委托房管局对房屋进行了测绘。法院委托X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评估:房屋总价291万元,其中4号房为70万元,5号房为51万元,6号房为169万元。

  四、法院判决

  1、位于北京市X区×号院4号房及5号房归李文生、李文海平均共有,位于北京市X区×号院6号房归许金所有;

  2、李文生、李文海各给付许金房屋折价款71000元,李文生、李文海各给付李文韦房屋折价款182027元;

  五、房产律师案件点评

  2012年法院判决确认了4、5、6号房屋中原、被告享有的继承份额,现原告籍此主张分家析产系其享有的公民合法权益,对其主张应当采纳和支持。

  被告对4、5、6号房屋在继承诉讼中的判决结果持有异议,可通过其他渠道另行解决。被告主张4、5号房屋曾经翻建已与原来不同,故不同意析产,根据审理查明情况,原告委托的测绘机构系北京市X区房屋管理局下属的测绘单位,其具有专业测绘资质,X公司亦属于专业评估机构具有合法资质,其与评估结论应确认有效,应当依此进行分家析产。

  原告许金、被告李文生、李文海均要求诉争全部房屋判归自己同时给付其他人折价款,不予支持,所有涉案房屋宜将本着有利于发挥房屋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之原则进行处理。即本案应结合4、5、6号房屋座落方位、开门通行等因素考虑,并兼顾每人继承祖产之愿望和实际居住等情况进行分割安置,各方获得析产房屋后不足或超出面积部分采取折价补偿。

  原告许凌提出愿将自己享有的房产利益赠与原告许金,可予准许,可在本案析产中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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