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石向英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5月25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412号回迁房出售给原告,房屋价款为150万元。原告按约支付了房屋定金10万元,双方约定房屋产权证颁发后5天内被告通知原告办理网签及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证书下来后被告没有通知原告,并将房屋转让给刘琛,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了违约方应承担房屋总价款30%的违约金。现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返还定金10万元,给付违约金4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立友辩称,双方的合同在2016年2月2日,已经过期且没有续签。被告是否收取定金也记不清楚了。该房屋已经出卖给刘琛,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及房地产中介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该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支付了被告10万元的定金,双方在2天内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10万元。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导致合同无法实际履行,应向守约方承担房屋总价款30%的违约金。三方约定任何一方对另一方或两方做出承诺的,均以书面形式体现。三方均严格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及其相关协议继续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按照书面协议履行义务的,其他当事人可以拒绝配合接受,且其构成违约,应向合同中另外两方当事人承担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 房地产公司的居间服务费是由原告支付的。被告称原、被告合同已经解除,该房屋已经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四、北京西城区法院判决
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解除原告石向英与被告王立友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
(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王立友退还原告石向英定金100000元。
(3)、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王立友支付原告石向英违约金300000元。
(4)、驳回原告石向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应当互相返还,对于不能返还或者返还不符合要求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被告应在房屋产权证书颁发后通知房地产中介公司及其原告,协助其办理房屋按揭贷款和产权登记手续。但被告将房屋出售给其他人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定金,于法有据,合情合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其已经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在房屋转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了两个不同标准的违约金,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以此协议为准,故对于违约金的数额应以合同金额20%为准,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数超出了该标准,应按照补充协议所约定的违约金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