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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周转费应作为被继承人遗产分割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9-0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孟蒙诉称:被告王贵林系原告孟蒙之子,被告邱琳系王贵林之妻,王舒雅系王贵林、邱琳之女,被告金绪系王舒雅之子。2010年,北京市X区X村2号院拆迁,该房屋登记在王贵林名下,关于该房屋拆迁利益分配问题双方曾诉至法院,后经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方给付我拆迁款共计42万元,拆迁安置的四套房中二居室一套归我所有,购房款由我从42万元中自行支付。现被告方已经支付我周转费至2013年6月31日,剩余周转费尚未支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方给付我北京市X区X村2号院的周转费48000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贵林、邱琳、金绪未到庭答辩,被告王舒雅提交答辩状辩称:王贵林已经一次性支付原告方购房款153500元,其中包含了24420元的周转费,所以应当在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中扣除24420元。

  三、审理查明

  原告孟蒙与王元系夫妻关系。王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死亡,后法院询问了王元的法定继承人,王春玲、王春秀、王春秋三人表示不参与本案的诉讼,并主张原告请求的周转费如有其继承份额均转由原告孟蒙继承。

  经查,2010年,因对北京市X区X村2号院的拆迁款及安置房分割,双方曾发生过争议, 2012年3月30日,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方给付原告方拆迁补偿款42万元,安置房中的一套二居室归原告方所有,购房款从42万元中自行支付。

  2012年11月9日,原告孟蒙与被告王贵林达成一份协议,约定:“2012年11月9日, 2号院被搬迁人王贵林补偿款已领取。现王贵林一次性支付孟蒙、王元剩余款共计153500元。同时支付2012年5月和6月两月周转费4000元,剩余周转费按政府发放时合理分割”。

  2014年,王元、孟蒙起诉,要求被告方给付其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的周转费,判决书判决被告方给付王元、孟蒙周转费12000元,2号院拆迁所得的一套二居室的全部周转费全部归王元、孟蒙所有。经查,现周转费已经发放至2015年6月30日,由于被告方未向王元、孟蒙支付,故王元、孟蒙再次起诉。

  四、法院判决

  1、被告王贵林、邱琳、王舒雅、金绪给付原告孟蒙周转费(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四万四千元整;

  2、驳回原告孟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房产律师点评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作为2号院拆迁的被安置人,且其安置房为期房,故原告方理应享有相应期房的周转费,故对于其向被告方主张周转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

  原告方经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享有一套期房二居室,则相应的周转费为每月2000元,经调查,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周转费已经发放,故被告方负有向原告方交纳相应周转费的义务。对于被告方所述的原告方欠其购房款差额的答辩意见,因生效判决已经释明其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再协商解决,现给付条件尚未达到,故其主张难以被采纳。

  因王元去世,其享有的周转费应作为其遗产在其继承人中进行分割,王贵林享有的份额,应在被告方的给付义务中予以扣除。其他继承人均同意将其享有的继承份额由原告孟蒙继承,故,该主张应予以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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