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诉称
原告郑敏诉称,我与涉诉房屋的原来承租人赵明成为二婚结婚,婚后,我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中,后来赵明成死亡。我多次向涉诉房屋的北京市东城区的房屋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要求将涉案房屋承租人变更为我,该管理中心做出了不更名的决定,但是,法院予以撤销。后来,北京市东城区的房屋管理中心做出了对法院的答复说是原承租人的外孙不同意变更承租人。对此,原告郑敏提供了证据加以证明其有资格要求变更承租人,提供结婚证,证明其郑敏符合变更承租人要求的家庭成员身份,且郑敏与原承租人为一个户籍,且郑敏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诉讼请求:判定涉诉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郑敏。
二、被告辩称
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辩称,涉案房屋有原告郑敏和原承租人的外孙王超两个户口本,且王超不同意办理变更手续。且原告郑敏在本市其他地方有住房。
三、审理查明
涉诉房屋的原承租人为赵明成。涉案房屋内有两个独立的户口本,分别为赵明成与原告郑敏、第三人王超及其母赵成红。北京市东城区的房屋管理中心以家庭成员不同意为由不同意郑敏变更承租人一事,因此,郑敏多次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承租人。
四、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判决
1、撤销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中心原告郑敏作出的拒绝申请变更承租人的答复;2、判决北京市东城区的房屋管理中心重新对郑敏的更名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五、房产诉讼律师点评
人民法院判决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本案中,针对原告郑敏提出的变更房屋承租人申请,被告东城区房屋管理中心以家庭成员王超不同意为由拒绝为原告办理承租人更名手续,后来法院做了撤销,后来该房屋管理中心又做了同样类似的答复,违反了上述的规定,所以,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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