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泄露,伪造签字,房子被他人出卖
2004年1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入职登记。
2004年2月,被告借用原告的房产证向他人借款作为担保。
2004年3月3日,被告与第三人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和《借款人委托付款授权书》,银行放款至原告账户,但实际为被告所得。
2004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
2004年3月18日,第三人银行将贷款划入“原告”的账户。
2004年5月17日,被告经核准登记为房地产权人。
2004年5月17日,银行经核准登记为房屋抵押权人。
2008年9月26日法院受理。
2008年10月29日,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原告的签字进行鉴定,结论为非原告本人所写。
2009年2月19日,被告和银行达成协议,由被告偿还银行贷款,继续履行《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案情分析:
房产买卖合同,当事人或共有人没有签字,不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并没有出售该房屋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字,因此这个房地产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判决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注销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权利返还给原告。
法律依据:
合同成立需要具备1、合同当事人,2要约和承诺,3合意。在这个案例中,当事人并没有发出要约,因此合同是根本就不成立的,自然不涉及到合同的效力问题。所以伪造签字,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