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阳阳诉称:我与被告张阳阳为姐妹,父母已经去世。本案的北京市朝阳区的89号房屋为我父母的遗产,我与被告在该院内共同出资建造南房6间。诉讼请求:1、判令涉诉房屋北房东数第一间、第二间和东数第三间中的半间归我继承所有;2、南房西数第一、第二、第三间归我所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英名辩称:我同意与原告一人一半,我想要一块宅基地,我希望对该涉诉房屋进行评估,然后,我补偿给原告。
三、审理查明
北京市朝阳区的89号房屋的宅基地使用人登记为丁磊,院内建有北房五间,这是给张顺红的遗产,不能分割。东厢房二间,西厢房二间。原、被告称在院内又建南房6间。后来调解书确认:东厢房二间归被告,西厢房二间归原告,北房五间归张顺红。后来,房屋面临拆迁,双方为了维护亲情也签订了和平的协议。规定,未拆迁前,原被告享有永久居住权。若日后拆迁,除去宅基地所有权人应分得的份额外,其余部分由原被告二人平均分配。原告要求分割北房五间和南房六间,但是由于房屋建设问题,无法分割。所以没有支持原告的请求。
四、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
1、对于除南方六面外的房屋,原告和被告共同平均分割;
2、驳回原告张阳阳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产律师点评
北房五间属于张×3遗产。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原、被告签订《房产拆迁约定》后均同意房屋分割。《房产拆迁约定》也表明了对房屋进行分割是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维护亲情,才进行的分割,予以准许。
提醒:签订买房协议要慎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请律师作见证,为您的房屋买卖一路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