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诉称
原告方德胜起诉称:我与被告刘博通过了北京红利房产公司的介绍,约定我购买被告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78号房屋,我已履行完毕合同约定之付款义务,但至今被告还没有将房屋交付给我。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刘博向原告腾空并交付房屋。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博答辩称:我没有获得购房款,原告说购房款交给了贾正,但是贾正却说没有收到,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证据确实居间服务合同 ,我也从没有见过北京红利房产公司。
三、审理查明
除原被告陈述外,另查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被告刘博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房屋交给方德胜。方德胜提交了自己付钱的证据,刘博却不承认。方德胜提交了自己的银行卡的流水账单,以证明自己已经支付了买房款,但刘博说自己没有收到。针对支付了购房款一事,方德胜的陈述两次都是不一致的,且刘博提供了录音证明说这是抵押贷款,不是购房款。
四、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判决
驳回方德胜的诉讼请求。
五、二手房买卖律师点评
首先,关于诉争合同是否真实有效,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的约定了房屋的价款,交付及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时间等有关房屋买卖问题的内容,因此可以确定该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所以刘博主张是抵押借款的法律关系不予采信。
其次,关于方德胜是否履行交付了购房款。可以根据我们平时的交易习惯来判定。方德胜说自己交付了房款,可是两次的陈述中说的房款的交付方式却是不一样的。刘博也承认自己仅仅只出具了一次收条,且银行明细中的记录与方德胜陈述不一致。再说收条的签字,刘博说自己是被胁迫按的手印,只是按了手印,但是方德胜对没有签字一事不能说明情况,因此,证据不足证明方德胜已经履行交付购房款之义务,根据诉争合同约定,刘博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故方德胜主张刘博向其交付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提醒:签订买房协议要慎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请律师作见证,为您的房屋买卖一路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