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诉称
原告杨春泽诉称:我与被告刘正阳已经离婚了。我们曾有北京市门头沟区的67号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刘正阳与北京市门头沟区镇政府签订了安置房补偿协议,约定了对涉诉房屋的征收以及补偿利益。我认为,涉诉房屋为我们共有房产,现在房屋拆迁获得了补偿款和相应的安置房两套。诉讼请求:1、安置房中的01号房屋归我所有;二、被告刘正阳给付原告拆迁补偿款共计9054810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正阳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诉房屋不是我和杨春泽的夫妻共同财产。把杨春泽纳入被安置人口的计划主要是因为去户口未迁走的原因,所以不同意将拆迁利益在原被告之间进行分割。
三、审理查明
除原被告陈述外,法院另查明。刘正阳与杨春泽原系夫妻。刘正阳与北京市门头沟区镇政府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认定补偿人口为刘正阳、杨春泽等人。各种补充款相加共补充刘正阳等人3534079元,其中由于刘正阳等人选购的房屋问题,最后实际补充给刘正阳等人2982079元。该征收房屋最后获得了两处补偿房屋。分别为02和01号房屋。其中关于为征收前的三处房屋,原告认为该三处房屋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原告杨春泽提交了离婚时候刘正阳的笔录,笔录中刘正阳也说了涉诉房屋为婚后所建,但是刘正阳对笔录证明的目的性不认可。
刘正阳称房屋为自己父母所建的,也是父母赠与给其个人的财产,对此,杨春泽说该赠与是父母在他们离婚后才签订的,是为了侵害其个人利益的。且对于刘正阳提出的赠与协议,杨春泽说没有证人也没有证言,且村委会也没有提供合理的解释。
四、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判决
1、对于已经分得的01号、02号安置房,其房屋上面的相关权益为杨春泽和刘正阳共有,其中杨春泽对两套房屋各享有百分之二十一的份额,刘正阳各享有百分之七十九的份额。
2、刘正阳给付杨春泽征收补偿款五十万元。
3、驳回杨春泽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在涉诉房屋的权属及征收补偿款如何分割。关于刘正阳在离婚诉讼的笔录中说的其中甲处房屋为婚后所建;对于乙、丙号房屋,刘正阳说是刘洪文夫妇所建,但是没有证据,综合案件的分析,可知该两处房屋为刘正阳在与杨春泽分居期间所建,在加上说杨春泽系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的认定补偿人口,故杨春泽要求将甲乙丙号房屋对应的征收利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刘正阳说房屋为其父母所建,但是其没有提供出合理的证明材料,故对刘正阳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安置房的相关权益由杨春泽和刘正阳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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