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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律师为您解答不具备购房资格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8-1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冷玲起诉称,原告在获得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后,由于资金不足便于被告口头约定借被告款项购买房屋,购买后房屋由被告居住,在原告还清房款后,被告将房屋归还原告。房屋购买后登记在原告名下,双方之间并不是借名买房关系。被告名下现有两套房屋,其在将原告房屋归还后仍有房屋可使用。再者该房屋为经济适用房,被告不具备购房资格。原、被告之间是借款关系,该房屋为原告所有,被告只是替原告缴纳房款。双方因为房屋归属发生争执,被告不接受原告的还款,也拒不归还原告的房屋。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将北京市石景山区321室的房屋腾空交付原告;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朱严辩称,原告与其配偶当时具有两个购房资格,原告本打算将其购房资格放弃,被告得知便想使用原告的购房资格购买。因此,原、被告协商原告将该房屋的购房资格转让给被告使用,双方约定被告借用原告名义购买房屋,五年后在房屋符合上市交易后,原告无条件将协助被告将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该房屋是由被告出资购买,房屋办理交付后,由被告出资装修并办理入住手续。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没有借款行为,也没有借款等证明。其也未曾提过还款。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9日,原告冷玲与北京东鹏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321室经济适用房一套(以下简称:诉争房屋)。合同签订后,被告朱严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全部房价款450000元。2008年12月29日,被告办理了房屋入住手续。在其入住时该房屋还未装修,被告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2009年10月24日,该房屋办理房产证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称其并未放弃该房屋的所有权,房屋产权证书是其签字领取的,当时原告借被告前购买房屋,所以将房产证交给被告,作为抵押。房屋产权证、购房发票、补交土地价款缴款书、契税发票、专项维修资金收据、印花税收据、所有权转移登记费收据、代缴产权办理费票据、物业费票据、供暖费票据等票证均在被告处保存。证人朱虹叙述,双方系借名买房关系,因被告当时家庭人员住房比较紧张,便想借用原告的名义购买该经济适用房,原告当时也认可。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

  四、北京石景山区法院判决

  北京是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冷玲的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点评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在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时应承担由其产生的不利后果。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该房屋是由被告出资购买,在房屋交付后也是被告装修办理入住手续。房屋产权证、购房发票、补交土地价款缴款书、契税发票、专项维修资金收据、印花税收据、所有权转移登记费收据、代缴产权办理费票据、物业费票据、供暖费票据等票证均在被告处保存。证人朱虹也出庭作证证明双方之间系借名买房关系。因此,基本以可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方关系。双方明确约定了在房屋符合上市交易后原告应无条件将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双方之间的口头约定具有合同效力,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证人朱×证实,冷玲与朱严已明确口头约定在限制交易期满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且原始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前签订,本案中朱严并未主张要求冷玲在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情况下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因此双方借名买房合同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双方借名购房合同应属有效。原告称双方之间为借款关系,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不应予以支持。被告依据双方的借名买房协议,占有使用房屋属有权占有。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应在双方就房屋归属问题解决后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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