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虚假宣传防不胜防,开发商常用的招数都有哪些?
我国目前销售商品房的销售主要是通过商品预售完成,商品预售时购房者要买的房子没有修好,无法看到现房,购房者在没有看到现房的情况下,主要是看开发商的的宣传广告来判断是否购买,开发商为了实现快速卖房,虚假宣传时有发生。虚假宣传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集中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招数一:楼盘形象宣传与实际不相符。房产开发商往往将样板间和宣传图片设计得相当诱人,但购买者接收房屋后却常发现实际上并不是那么一回事。样板间是开发商不惜投入巨资装修样板间,还有许多不想让购房者看清的目的:将样板房的面积做得更大一些,使人觉得更实用;用各种美妙的装修掩饰在户型设计中的缺陷……;其实无论开发商怎么宣传,只有写进合同的才可能保障。
招数二:价格陷阱。售楼广告中常会有一个诱人的起价,实际上该价位的房子根本不存在,这不过是开发商为吸引购房者眼球而耍的一种促销手段。
招数三:环境绿化陷阱。房地产广告中“绿化率”是一个提及率很高的词。在绿化率的后面,常常后缀着低至30%,高至60%,甚至200%的数字,使人很容易从这个简单的数字,想像到整个小区满目的绿色。绿化率不等同于绿地率?绿化率是指绿化覆盖率即绿化垂直投影面积之和与小区用地的比率。绿地率是指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小区用地的比率。建议购房询问绿地率并写进合同。
招数四:位置距离陷阱。“距市中心仅几分钟”……,造就出一种近在咫尺的距离感觉。当买家们入住后,不难发觉花超过半个小时都不能到达。建议购房时亲自走一走,坐一坐车,去体验一下。
招数五:回报率、入住率设陷阱。一些开发商为了尽快将房屋销售出去,会在广告中宣传购房回报率,其实这是无根据的。在如今市场经济时代,包括房地产在内的任何商品的涨跌都是难以预测的。而入住率的计算标准更是五花八门,购房者即使是入住了恐怕都很难真正弄清楚。
招数六:配套设施陷阱。由于国家政策,或者为了生活的便利舒适,购房者在买房之时,有时会将房屋周边是否有医院,小区里是否有公共游泳池,买了房是否能上名校等因素作为购房的决定性条件。可是往往在购房前房产开发商满口承诺,胸脯拍得“嘭嘭”响,而交房后答应的医院没有,游泳池便戏水池,高价买房孩子却上不了名校。
招数七:精装严重缩水。省时省力的精装修房,成了不少购房者的首选。然而开发商市场的原因为借口,在实际交付后,对装修建材的品牌或型号进行调整,使精装便劣装。因此在签订的合同时,购房者要谨慎小心,将精装修所使用建材的品牌和型号在合同上一一载明。
问题二:造假情节轻重有别,开发商将面临何种处罚?
国家工商总局在1996年出台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分别在第十条中对房地项目位置宣传“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进行规范,第十一条中对市政设施进行了规范如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第十六条中对回报率进行了规范如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但是《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仅是部门规章效力较低且处罚力度不够,仅在第二十一条中规定: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没有专门针对房地产广告进行规范条款,其中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009年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的通知【 成房发(2009)7号 】,针对成都市的房地广告进一步进行了规范。
一、房地产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或误导公众。比如广告中有限量特价房内容的,必须注明限量套数,限量特价有效期;房地产销售广告应当载明房地产项目的具体位置,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适当,房地产项目位置的表述有参照物的,应以该项目与参照物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为准,不得以所需车程、时间进行表述;房地产广告有附赠内容表述的,应当准确标明附赠物品的品牌和数量;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公益设施设备及其他市政设施设备等,如不在项目规划范围内或正在规划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载明.
二、房地产广告不得出现如下内容:比如不得出现融资和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变相融资内容,不得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等承诺;不得使用第一、唯一、首家、独一无二、尊、极、豪、顶等绝对性和夸大表述房地产项目性质性能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不得使用热销、抢滩、抢购、火爆、甩卖等含糊描述房地产项目销售状况的词语及类似制造紧张空气的词语;不得出现未经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确认的评比、排序等对房地产项目综合评价的内容
三、房地产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不得发布申领“优惠卡”、“会员卡”等涉嫌预售行为的广告;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无法兑现的各种价格优惠、服务标准、环境及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房地产广告中载明的承诺内容和事项,应当与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对于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并抄告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照相关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无论是《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还是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的通知【 成房发(2009)7号 】,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行为处罚力度都比较轻,难以遏制房地产开发商虚假宣传,目前全国人大正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中第二十四条中专门对房地产广告进行规范并加大对虚假宣传的处罚力度:房地产广告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项目位置应当以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表示;涉及价格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涉及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的,应当明确表示;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信息应当真实。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责令广告主或者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2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的,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三:购房过程中,为了避免落入遭遇虚假宣传的陷阱,购房者应该做什么?
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陷阱,为了避免落入遭遇虚假宣传的陷阱,最好的办法是不要只听开发商怎么的讲的、怎么宣传的,要看开发商能不能把宣传的的内容写进行购房合同,只有写进购房合同的才能更有保障。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要特别注意:
第一,不要轻信开发商的广告宣传。要理性审视广告内容,并要求开发商把广告宣传的承诺写入合同约定条款。
第二,不要轻易交付定金,否则一旦改变主意,难以索还定金。
第三,收集与查证关于所购房屋的信息。购房者在买房之前要持理性的态度,若确定购买,到规划部门、房管部门以及建设部门做资料查询,一般小区的消息在房管部门和建设部门有相应的公示,购房者也可以向相关部门具体科室咨询。
第四,开发商关于承诺的配套设施,最好向当地规划门咨询核实,并要求将期待的规范设施写进合同。
第五,消费者购买“精装房”、“学区房”、或者对小区的配套设施有要求时,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精装房”的装修标准、所用材质、价格、质量标准、售后服务,“学区房”关于保证买房一定能让孩子就读名校,以及违约后的赔偿等内容。将比较重要或直接影响购房决策的宣传内容加入到合同正式文本或合同附件中,以便于在产生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注意证据的收集。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注意收集开发商宣传册、视频、样板房照片以及小区的规划图,这些都可以作为日后维权的证据。
第七,注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一般协议里有“最终交付以政府规划或最终确定的示意图为准”类似的字眼,购房者在签订的时候需谨慎,因为一旦签订,将来面临着即时其存在不实宣传或虚假宣传或者欺诈宣传的情况下维权时会存在一些障碍。
如果购房者不幸落入了虚假宣传的陷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购房者应及时与开发商进行交涉,如果交涉不成可带上在购房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证据到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建委、房产局等行政部门申诉,也可以向各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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