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昝甯诉称:我与被告王清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自2013年9月起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清辩称:同意离婚,但是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务。
三、审理查明
2014初,北京市丰台区X村开始拆迁。同年6月19日,腾退人(甲方)北京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X村村民委员会与被腾退人(乙方)王清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乙方被腾退的宅基地面积100.58㎡,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43.40㎡;应安置人口为产权人王清及其妻昝甯2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1106380元,房屋重置成新价44659元,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价17218元,总额1168257元;腾退补助费及奖励费共计620743元,含搬家补助费868元、电话移机费235元、空调移机费400元、宽带移机费200元、热水器改移费300元、周转补助费72000元、一次性期房补助费110000元、综合补助费150870元、提前搬家奖5000元、工程配合奖100000元、提前签约奖150870元,前述腾退补偿款总计1789000元;乙方可享受安置人口2人,可享受安置房建筑面积共100平方米,乙方需支付安置房购房款650000元;乙方同意甲方将应支付的腾退补偿款直接抵扣定向安置房购房款,抵扣后甲方将余款1139000元以银行存折的方式发给乙方。
X村委会进行了调查,该村保存的宅基地房屋批建档案内,房屋所涉批建手续发生时间均在原、被告登记结婚前。腾退补偿款均已发放给被腾退人,但安置房尚未选房。
四、法院判决
1、准许原告昝甯与被告王清离婚;
2、驳回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产专业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认为,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丰台区X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和细则》规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经过审批的宅基地面积计算,未经审批自行建设的二层以上的房屋不予认定被腾退房屋面积。
被告王清与腾退人X公司、X村委会签订的《腾退补偿协议书》中认定的宅基地区位补偿款1106380元系按被告使用100.58㎡计算,房屋重置成新价系按该宅基地内合法房屋43.40㎡计算,被告结婚前已经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及院内房屋的所有权,并已赠与其子王磊,被告与王磊签订的《协议书》中原告签名的笔迹鉴定作出后原告已放弃对房屋重置成新价的主张,被告主张区位补偿款1106380元、房屋重置成新价44659元与原告无关的理由成立。
原、被告登记结婚至66号被拆迁时已十余年,双方婚后一直居住在此,被告王清未举证证明装修及附属物在双方登记结婚前已存在,故相应的补偿价17218元应属原、被告共有;《腾退补偿协议书》所列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电话移机费、空调移机费、宽带移机费、热水器改移费均系按户计算,提前签约奖、搬家补助费、综合补助费的获得离不开作为被安置人的原、被告二人的共同配合,周转补助费、一次性期房补助费的计算均包含了被安置人人数因素,故前述费用应归原、被告共同所有。
《丰台区X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和细则》规定“按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购买回迁安置住房”,原、被告均系应安置人口,该协议书中确定的定向安置房建筑面积100㎡中包含了原、被告二人的利益,因安置房尚未建成,被腾退人尚未选房,原告昝甯要求分割回迁安置房的条件尚未成就,当事人可待分割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