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房网靳律师就上述问题解答如下:
【解析】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李朱二人达成的房屋买卖口头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二是双方约定2015年年底过户,但是双方并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过户,是否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关于第一个问题,由于本案所涉及的是一般房屋买卖合同,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房屋买卖合同完全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的大部分义务,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于2013年12月1日依法成立,且该合同从成立时即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包括朱先生应该配合李先生完成过户手续,城市房屋拆迁要怎么补偿。
对于第二个问题,双方约定2015年年底过户,但是约定时间截至时,双方都没有通知对方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也没有对对方未在约定的时间过户提出过异议,可以视为双方默认变更了房屋的过户时间,具体的过户时间可以以一方提出的新的过户时间为变更后的时间。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法院应该支持李先生的请求,即判决确认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合法、有效并要求朱先生协助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口头协议也受法律保护,但是由于口头协议的不稳定性,非常容易产生争议,而且举证也比较困难,因此即使亲戚之间的交易也最好拟定书面的合同,以保证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