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王可妤诉称:
林丰和李祥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李祥从未看过房,林丰在所有权人王可妤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损害了王可妤的合法权益。起诉请求:判令林丰代理王可妤与李祥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辩称
林丰、李祥辩称:房屋买卖流程合法合理,林丰和李祥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且不存在损害王可妤的利益,房屋买卖合同合法且生效。
三、审理查明
2015年3月17日,王可妤、孙博(甲方)与王欣(乙方)签署《借款合同》,甲方向乙方借款13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2015年3月17日至2015年5月16日止。房屋所有权人王可妤以X号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同日,王欣向王可妤转账130万元。2015年3月18日,北京市X公证处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对《借款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015年3月17日,王可妤向林丰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公证。载明委托事项如下:“代为办理注销与上述房地产相关的抵押登记事宜,代为签署解押协议、领取解押材料。在符合依法出售的前提下,代为办理房屋、土地核验、代为办理此房地产的买卖交易手续、代为签订网签手续及解除网签手续、代为办理公示手续、代为确定房屋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此房地产权转移、过户的有关事宜等。
代理人林丰与李祥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所售房屋建筑面积67平方米,房屋成交价格141万元,定金金额为10万元。落款出卖人处由林丰代王可妤签署,买受人处由李祥签名,均标注签订日期系2015年9月15日。签合同前即已付清所有房款。同日,林丰代王可妤与李祥共同签署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庭审中,王可妤表示一直居住在X号房屋内,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从未接到任何电话,谈谈房产继承的那些事,也没有人看房。2015年9月20日,李祥带着5个人强占了X号房屋,将王可妤及母亲等人轰走,后李祥将X号房屋继续出售。
经询,李祥表示已将X号房屋另行出售,交易价格230余万元,X号房屋已经转移登记至案外人名下。
四、法院判决
确认林丰与李祥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五、房地产律师点评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林丰代理王可妤与李祥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王可妤利益的情形。就林丰而言,王可妤向王欣抵押借款时向林丰出具授权委托书并进行公证,各方之间真实法律关系为借贷合同关系,王可妤并不存在委托林丰出售X号房屋的意思表示,卖房人反悔可起诉继续履行合同。在借贷关系出现纠纷后,林丰持委托书擅自出售X号房屋,未征得其同意,在王可妤仍居住在房屋内的情况下,积极促成房屋交易获取对价款,显属恶意。买卖双方除2015年9月15日签署网签合同外,并未签署其他买卖合同文本或补充协议,对于房款支付及房屋交接等关键信息均未限定期限,此明显有悖于价值较大的房产交易习惯。
X号房屋登记权属系王可妤,且因借款行为设立抵押权,而李祥在签合同前即已付清所有房款,此明显有违买房人的合理审慎义务。而李祥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在此情况下,可以推定林丰与李祥就买卖X号房屋存在恶意通谋,而此行为损害了房屋所有权人王可妤的合法利益。故,应确认林丰与李祥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