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2013年4月,宋娇诉称:2004年,我借韩菲的名义购买了X号房屋。该房屋登记在韩菲名下。2005年,我与韩菲签订房屋买卖协议,阐明了我支付购房款及偿还银行贷款的事实。2012年10月,我欲出售涉诉房屋,经北京X房地产经纪公司与韩菲核实,确认了我借名买房的事实,韩菲亦授权我代为出售涉诉房屋,由我处分涉诉房屋,发生房产纠纷咋办。后,我代韩菲与华强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69万元的价格将涉诉房屋售予华强。华强先期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并要求余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支付。因韩菲是涉诉房屋的名义所有权人,故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将剩余购房款汇至韩菲名下。之后,韩菲拒绝向我交付剩余购房款。现韩菲与华强私自串通,置我为路人,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我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韩菲与华强之间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辩称
韩菲辩称:1、我与华强之间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损害宋娇合法权益,城市私房买卖的价格怎么确定,该合同合法有效。2、我委托宋娇代为出售涉诉房屋,宋娇全程参与交易过程,我与华强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行为。3、涉诉房屋为我所有,我与宋娇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行为。综上,我不同意宋娇的诉讼请求。
华强辩称:1、在涉诉房屋买卖过程中,合同主体是我与韩菲,宋娇是韩菲的委托代理人。2、韩菲委托宋娇代为出售涉诉房屋,宋娇全程参与交易过程,我与韩菲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行为。3、合同内容未损害宋娇合法权益,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4、韩菲是涉诉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我并不清楚韩菲与宋娇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纠纷。5、宋娇是韩菲的委托代理人,我无论将购房款交付韩菲还是宋娇,均是履约行为,并无过错。综上,我不同意宋娇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宋娇称其与韩菲就涉诉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协议,其为涉诉房屋的实际购买人,该房屋亦由其实际控制并出租,涉诉房屋应当偿还的银行贷款亦由其实际偿还。宋娇提供了其与韩菲于2004年1月8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2005年11月1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用以证明韩菲已将涉诉房屋售予宋娇。韩菲认可上述两份协议的真实性,但称其与宋娇之间并不存在借名买房协议,因当时其与女友之间存在纠纷,为避免女友分割房屋,故其与宋娇签订了两份协议,但两份协议并未实际履行。
四、法院判决
驳回宋娇的诉讼请求。
五、房地产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宋娇虽称其与韩菲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协议,宋娇系涉诉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但宋娇作为韩菲的代理人实际参与了涉诉房屋买卖的交易过程,韩菲与华强之间关于涉诉房屋价款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之结果,非决定《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之因素。
韩菲是涉诉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其与华强就涉诉房屋的买卖所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因此,宋娇请求确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据不足。至于宋娇与韩菲之间的纠纷,可另行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