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武义与李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213房屋,该房屋登记在武义名下。李丽去世后未留有遗嘱,房屋中属于其财产份额未进行分割,房地产律师解答二手房买卖违约行为有哪些?。武义与现任妻子田甜于2002年7月登记结婚。武义愿意将其在该房屋中的财产份额与田甜共同所有。因此,2008年4月,武义将该房屋登记变更为田甜。213房屋一直由武义居住使用,武义在婚后与田甜在该房屋内共同生活。武义和田甜以夫妻共同共有的形式在该房屋中占有绝大部分财产权利。二人无其他房产,故该房屋应由二人共同共有,二人支付武鹏和王芳遗产份额折价款。诉讼请求如下:田甜主张武义生前留有遗嘱,213房屋中武义的份额应由其继承,要求判令:213房屋归田甜所有,其支付武鹏和王芳应继承遗产份额的财产折价款。
二、被告辩称
我不同意武义的诉讼请求。因为田甜要出卖诉争房屋,在我提起行政诉讼时,田甜在房屋中介已经将房屋挂牌。武鹏在答辩时主张在本案诉讼前,田甜伙同武义争抢李丽的遗产,将房屋登记在田甜的名下,武义明知道房屋是其婚前财产。故应取消田甜的遗产继承权利,武义继承李丽的财产也应当少分,诉争房屋应归武鹏所有。
王芳称我不要房屋,我要求取得房屋的人支付我房屋折价款。房屋的价值以评估机构评估的数额为准。
三、法院查明
武义与李丽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武鹏,一女武风。武风生有一女王芳。武风于1991年离婚。1998年,武义以成本价购买了213房屋,并于1999年7月20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1999年5月23日,李丽去世。2001年7月,武风去世。2002年7月21日,武义与田甜结婚。武义于2015年1月30日去世。李丽去世前关于其遗产未留有遗嘱。
2008年4月16日,武义、田甜签订共同共有协议和变更协议,并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将x房产登记到田甜名下。同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房产转移登记到田甜名下,为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关于213房屋的价值,武义主张房屋现值为150万元,武鹏主张房屋现值为210万元。经武义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北京市国盛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213房屋现值进行评估。经该公司评估,213房屋的市值为166.56万元。原告武义支付评估费5331元。
田甜提交了武义于2012年12月10日书写的赠与协议一份,其上载明武义愿意将213房屋中属于其个人份额赠与给田甜;田甜提交了武义于2013年8月17日书写的遗嘱一份,其上载明武义愿意将213房屋中属于其个人的份额给予田甜。田甜提交了北京市志诚公证处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的(2014)京志诚证字第0893号公证书一份。该公证书中的遗嘱内容如下:对属于我个人的财产作如下处理:一、坐落在北京市大兴区的房屋是我和我妻子田甜的共有财产,此房产未曾分割,属于我个人所有的那部分房产份额,我死后遗留给我的妻子田甜。该遗嘱的签名人为武义,并按有指纹。遗嘱的日期为2014年4月3日。武鹏对于上述2012年12月10日的赠与协议一份和2013年8月17日的遗嘱的真实性均不认可。对于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主张武义在立遗嘱期间身体不好,经常住院治疗,故认为2014年4月3日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同时主张武义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况不能正确表达意志,该遗嘱可能是受胁迫和欺诈所写,应属无效。并称武义在住ICU时,曾经要立遗嘱将房屋留给武鹏,但医生说其精神状态不能作遗嘱。
武鹏提交了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证明其与盛伟于2014年12月19日离婚,共有房屋已经归盛伟所有,其已无房屋居住。
四、判决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
1、位于北京市大兴区213房屋归田甜所有;
2、田甜给付被告武鹏房屋折价款277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3、田甜给付被告王芳房屋折价款138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五、北京房产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王芳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查封的房产是否还能达成交易。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李丽在去世前未留有遗嘱,故213房屋中二分之一的份额属于李丽的遗产,该部分遗产应由武义、武鹏和王芳三人依法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武义所立的二份遗嘱中,第二份遗嘱为公证遗嘱,故应以公证的遗嘱为准。在涉案的公证遗嘱中,关于213房屋是武义和田甜共有财产的内容,因生效判决已经确认武义与田甜之间签订的《共同共有协议》和《变更协议无效》,故该部分内容无效。关于武义自愿将在213房屋中的属于其个人所有的份额遗留给田甜的遗嘱内容,是武义对其合法权益的处分,该部分内容合法有效。根据武义的意思表示,213房屋中属于武义继承李丽的份额以及武义自有部分的份额,夫妻为购学区房假离婚 未料感情破裂产生纠纷,均应由田甜继承。由于田甜所占的房屋份额比例高于武鹏和王芳,故213房屋应归田甜所有,由田甜依据房屋的评估价格给付武鹏和王芳房屋折价款。关于武鹏主张其离婚后无房屋居住,法院认为这不能成为武鹏应取得诉争房屋产权
综上,我认为法院判决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