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陈峰、陈琼一直与被继承人居住在北京的该房产内,一直照顾被继承人直到临终,所以2013年10月1日被继承人采用自书遗嘱的形式,将该房产指定由陈峰、陈琼继承。2014年3月1日被继承人去世。2016年陈峰、陈琼与二被告协商配合办理诉争房产过户手续,遭到二被告拒绝,请求判定被继承人陈雄的遗产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的房屋由陈峰、陈琼继承。
二、被告辩称
陈保国、陈卫国称陈雄不具备书写遗嘱的身体条件能力,质疑该遗嘱的产生过程,并认为其二人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生活困难,陈雄的财产中将先分配相应部分给陈保国、陈卫国,以保障其生存生活,不受自书遗嘱的限制。同时二人对父亲陈雄的财产内容提出质疑。但二人并未就其提出的答辩意见内容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三、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陈雄因病于2014年3月1日去世,房产纠纷法律知识。陈雄与第一任妻子王丽生有二子陈保国、陈卫国。陈雄与第二任妻子李彤生有一子陈峰、一女陈琼。陈雄与李彤于1977年11月8日离婚。2013年10月1日,陈雄自书遗嘱决定涉案房屋由陈峰、陈琼继承。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陈雄,男,生于1925年3月10日。本人现居住在北京市北礼士路70号,由于我年适已高身体随时可能发生变化,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的房产在我死后的处理意愿。我自愿将座落于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我死后由我儿子陈峰和我女儿陈琼共同所有,其中这套房产的50%由我儿子陈峰继承,50%由女儿陈琼继承,以此为证。”陈峰、陈琼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另查,陈雄于2004年10月6日,如何防范二手房交易风险,涉案房屋登记在陈雄名下,属于其个人财产。
陈保国、陈卫国对陈峰、陈琼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均不认可。但二人对陈雄的配偶子女情况表示认可。针对陈安绪的自书遗嘱,二人表示从字迹上看像是父亲书写,但对遗嘱产生有疑问,认为该遗嘱未经公证,真实性表示怀疑,但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告知其是否对遗嘱真伪申请司法鉴定,二人表示没有钱也没有检材对遗嘱真伪进行鉴定。
在询问过程中,陈保国对其家庭生活情况述称:“我和我爱人还有女儿女婿住在此处,房子是我女儿的,他们还有一套老房子,我和我老伴都是乐山市轴承厂退休职工,我们都有退休金,我和我老伴都是一个月2000多元退休金。我还有一个儿子,是中学校长,女儿是我们原来那个厂下岗,现在打工有收入,二手房交易,房产中介惯用的4个促成手段,买房人应提前注意。”陈卫国对其家庭生活情况述称:“我有两个女儿,二女儿早已下岗,现在无业。我现在居住在乐山市我女婿那,大女儿也无固定职业。我有1300元每月的退休金。”当日,法院在陈保国户籍地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竹根镇茶花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查明陈保国不是低保户、五保户,是退休人员不属于社区内的生活困难户。法院又在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竹根镇两河口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从该社区工作人员处得知陈卫国有两个女儿,在乐山市长江市场做生意,有生活来源。
四、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70号房屋归原告陈峰、陈琼共同所有,其中陈峰占50%份额,陈琼占50%份额。
五、北京房产律师解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根据房屋产权证书的记载,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陈安绪的个人财产,其有权对该财产进行处分。现陈安绪留有合法的自书遗嘱,写明涉案房屋由陈峰、陈琼共同继承。虽然陈保国、陈卫国质疑该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对该遗嘱真伪不申请相应司法鉴定,故法院对该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涉案房屋应按照遗嘱内容由陈峰、陈琼继承。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陈保国、陈卫国有责任就其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认为被继承人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从而不受自书遗嘱内容的限制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从法院的调查情况和对二人的询问内容中,可以确认二人并非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不属于遗嘱继承中应当为其保留必要遗产的继承人。并且陈保国、陈卫国未就其事实主张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其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陈述难以采信。综上,我认为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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