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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定金返还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7-0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石峰诉称: 2016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西城区XX房屋,成交价为143万元。后,原告给付被告10万定金,给付居间服务费94350元。因被告房屋已设定抵押,故《补充协议》约定:“被)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提交一次性还清贷款申请,老教授赠后妻房产离婚难讨回,且最迟应于2016年10月15日前办理完毕解除抵押手续。”被告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3)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超过十五日的;(4)拒绝将房屋出售给乙方或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的……甲方应在违约发生十五日内, 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20%违约金。”后,被告拒绝履约,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定金10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75万元。

  二、被告辩称

  王蕾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补充协议约定,房屋解押款来源是乙方的首付款支付,原告应当先支付首付款被告再去解押,时至今日原告一直未支付首付款,被告无法办理解押手续。故,系原告违约,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2015年10月30日,坐落于西城区XX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王蕾。2015年11月9日,王蕾将涉案房屋抵押给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借款120万元。

  2016年8月26日,出售人王蕾(甲方)、购买人石峰(乙方)、居间人经纪公司(丙方)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XX银行,抵押金额为120万元。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定金10万元。

  出卖方王蕾(甲方)、买受方石峰(乙方)、居间方经纪公司(丙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乙方于2016年8月26日将第一笔定金10万元支付给甲方。交易房屋有抵押,甲方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提交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的申请,且甲方最迟应于2016年10月15日前办理完毕解除抵押手续。乙方第1笔首付款用于甲方还款解押。

  2016年8月30日,王蕾向XX银行递交个人提前还款申请书,申请全部提前还款。

  石峰未按约定给付王蕾《补充协议》约定的首付款120万元。

  涉案房屋至今未解除抵押。2016年10月8日,经纪公司向王蕾发出催告函,告知王蕾于2016年10月10日前办理还款解押手续。2016年11月29日,石峰向王蕾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王蕾解除双方于2016年8月2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王蕾于2016年11月30日收到上述通知书。诉讼中,石峰、王蕾对合同解除日期一致确定为2016年11月30日。

  经纪公司职员高元到庭陈述:“原告给被告打120万元,用首付款解押,被告将证件交给我们,我们去审核是否满足打款条件,如果征信特别差,我们不会让原告打款,如果被告征信符合条件,我们会出告知函通知原告打款,后来被告将产权证要回,没有产权证原件和身份证原件,我们无法审核无法出具告知函,10月15日是最后打款期限,如果被告在9月份将材料提交给我们,解押会很顺畅。”

  四、法院判决

  1、确认石峰、王蕾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2、王蕾返还石峰10万元。

  3、驳回石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资深房地产律师点评

  结合法律、法规对本案分析如下:

  石峰于诉讼前即书面通知王蕾解除合同,王蕾收到解除通知后未提出异议,诉讼中,当事人就合同解除及解除的日期达成一致,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以确认,借名买房后难过户怎么办

  出卖人拒绝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或擅自提高房屋价格,系买受人可以据以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石峰未能证明王蕾有上述行为。解除房屋抵押属当事人交易的一项环节,亦是王蕾的合同义务,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而解除抵押是以王蕾提前偿还贷为基础。《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为王蕾“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而《补充协议》约定为王蕾“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贷款机构提交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的申请,且王蕾迟应于2016年10月15日办理完毕解除抵押手续。”当事人以《补充协议》变更了原约定,故应以《补充协议》约定履行。

  合同中,王蕾还贷的资金来源约定为石峰的首付款,故王蕾办理解除抵押的最后期限前一日是石峰支付首付款的最后期限。即明确了当事人履行的先后顺序,为王蕾提出提前还款的申请、石峰支付首付款、王蕾提前还款并解除抵押。王蕾提出提前还贷的申请,是在《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履行适当。至此,石峰应当将首付款支付给王蕾,以便王蕾提前还贷,进而解除抵押。而石峰对合同中表述的上述行为先后顺序存在误解,而经纪公司对通知石峰是否打款的做法,亦干扰了石峰对支付首付款的判断。致石峰未向王蕾履行支付首付款,导致王蕾解除抵押的条件不具备,王蕾未办理解除抵押不属违约,不应向石峰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石峰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存在法律依据。石峰要求偿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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