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开发商通知其可以办理过户了,刘先生却因房价上涨而反悔。称买房时其妻不知情,拒绝配合办理过户。王女士发愁:“当时没签正式的买卖合同,我买回迁房的行为到底有没有效?要是对方一直不配合我过户怎么办?”
经笔者建议,王女士以开发商和刘先生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二被告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证。
法院判决:
二被告配合王女士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王女士办理过户事宜。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例典型的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房屋交易,此类情况并不多见,一般发生在有一定亲属关系或朋友关系的群里之间,往往多年之后会因为房屋价格的上涨,导致双方对簿公堂。
一、本案中,双方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双方均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具体来说,王女士已于2004年12月向刘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刘先生也履行了交付的义务,故双方的买卖行为是真实有效的。
二、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4条规定,“房屋经多次转手买卖,均未办理转移登记,终局买受人以前手买受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追加登记权利人(第一手出卖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审查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的,可以判决当事人依次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王女士、刘先生及开发商之间明确约定“待房屋可以办理房产证后直接将房屋登记在王女士名下”,这种情况属于上述规定中“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因而不必依次办理过户,房屋可以直接过户到王女士的名下。
三、王女士与刘先生一家在同一栋楼居住,刘先生称其妻不知情是不符合常理的。
在此,笔者特别提醒大家,死后卖房,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回迁房屋的买卖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因为回迁房的种类有多种,如果国家对购房人的资格有多种要求,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商就不能任意约定过户,借名买房惹纠纷 法院判决协议有效,购买此类房屋风险极大。因此,谈谈房产继承的那些事,在购买前应首先弄清楚该房屋的性质,今后能否过户,不要房也买了,也装修居住了,最终却“竹篮打水一场空”,那样就得不偿失了。
另外,鉴于房屋价值较大,建议在购买回迁房之前,双方最好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将相关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约定明确,以避免日后因房屋价格上涨而出现卖方毁约的情形,将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