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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风险探析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14


        股权出资,是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用其持有的在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价出资,设立新公司的行为。股权出资是一种法律认可的新型出资方式,拓宽了公司的渠道、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股权出资仍存在诸多的法律风险。
       

        一、股权出资的法律标准
       1、作为股权出资标的的股权应当权属完整
       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包括财产性权利的自益权和非财产性权利的共益权。出资主体要以股权出资,其必须对出资股权具有合法所有权。在股权出资中,由于股权的取得涉及到出资行为、公司章程记载、名册登记、持股(出资)证明、工商注册登记等一系列行为和法律文件,当上述文件记载内容不一致或者文件记载内容和实际行为不一致时,出资主体可以通过、、拍卖等诸多方式获得股权,但是衡量其是否合法拥有股权的所有权,主要是看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名册的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即公示的股权所有人。不管股东是否实际出资、只要被记载于工商行政部门的登记册或公司的名册,对第三人而言,都有理由视其为合格的出资主体,不影响股权出资的效力。
        此外,作为出资的股权之上不得存在权利行使的限制,即拟作为出资的股权上不得设有质权、或者被法院查封、冻结限制转让等限制出资主体行使股权权利的情况存在。
   
         2、作为股权出资标的的股权应当是可以转让的股权
       股东的出资实际上就是股东将其所有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转让给公司的行为,因此,作为股东出资标的的股权必须是可以转让的,否则就会使的出资行为无法或难以完成,这是出资人履行给付义务的必要条件。


         二、股权出资的限制条件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应经其他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证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以股权出资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这类股权同样不具备股权出资的适格性。此外,国有股的转让通常需要有关审批部门的审批同意。
    

         三、股权出资的法律风险
        1、股权价值的不确定性导致公司资本不稳定
       公司股权的价值需要由公司净资产或证券交易价格来确定,本质上取决于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同时,国家或地方政府的相应政策也会影响股价的变动。这些因素导致股权的价值极不稳定,与实物、知识产权等其他非货币出资方式相比具有更大的可变性。资本确定、充实原则是公司资本制度的基础,而股权的不稳定性与该原则形成了明显的冲突,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易产生极大影响。若股权增值,那么将会为投资者以及公司带来丰厚利润。但一旦股权价值贬损,其影响的不仅仅是被公司的利益,还涉及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2、易产生虚增资本的问题
        实务中存在着大量股权互相持股、股权再出资等情形。股权是一种虚拟资本,随着股权出资行为带来的资本虚增,虚拟资本和实体资本间的比例将发生失调。这样一来,公司的实际资产与其注册资本不符,降低了公司的经营信誉、增加了债权人的风险,同时还有可能损害中小的利益。从市场角度看,若不对股权出资加以限制,则很可能加重社会经济风险,出现经济泡沫,最终引发经济危机。
   

        3、股权大量集中,损害其他利益
       以股权出资可能导致股份发行公司的股权大量集中于被投资公司,一旦被公司成为第一大股东甚至控股股东,极易对股份发行公司的权益造成损害。
         若股权出资数额过大形成公司合并,并且合并以后公司的规模足以对现有市场产生竞争性影响,那么还会产生垄断问题。如此,股权出资所带来的问题已不仅仅局限于某公司内部,而是成为企业间恶意竞争的工具,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股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是公司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所拥有的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享受财产利益并可依法转让的权利。允许投资人以股权出资,希望能够丰富股权权能,通过激活股东已往投入到公司所形成资产,增加股权利用的渠道,同时降低转让的交易成本,有效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促进投资。但股权出资目前仍是发生法律风险较多的经营活动之一,企业应做好投资规划,建立建全监督约束机制,使股权出资管理更加科学透明化,最大程度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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