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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另开同类公司,小股东如何维权?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14


        基本案情:

       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A公司,生产汽车配件。甲出资占公司股权40%,其他人占20%。由甲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过四人多拼搏,共同努力公司逐渐壮大。公司成立五年后,甲却又与自己亲戚戊共同成立B公司,甲占B公司股权的80%。随后A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逐渐下滑,B公司业绩逐步上升。 一年后,A公司难以继续经营下去,股东乙遂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后获得准许,于是A公司成立了清算小组开始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丙和丁发现,甲竟然在A公司存续期间,甲未经股东会同意即与他人共同开设经营同类型业务的B公司,并且还将A公司业务转移到B公司。随后,乙、丙和丁委托律师将甲和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将在B公司经营期间的所得收入都交A公司所有。
       

        案件结果:
      本案审理后,法院终审认定:甲在B公司所获分红应当认定为甲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得的收入,归A公司所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其实在本案中,受损害股东的实际损失远大于法院判决赔偿数额。在诉讼中,一切都是以证据为准,而在实际中,证据通常情况下无法以还原客观事实原貌。因此,建议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时等文件,不要采用格式文本,应针对公司性质和要求起草,并对这种违反同业竞争约定的行为直接约定一个相对合理的违约金数额,而不要将所有的希望都放在最后的法庭举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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