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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夫妻离婚后主张按出资力度划分共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9-0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分割1号院内北房3间(含3个卧室、2个洗手间、1间厨房、1间客厅)东房6间。要求其中北房东数第1间卧室南延至客厅及院落,东房6间归刘某所有;2、判令依法分割1号院内南侧简易房,要求判令其中面积的一半归刘某所有;3、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屈父与王某是夫妻,屈某及是他们的儿子,刘某和屈某及原是夫妻,经民事判决书判决二人离婚。1号分成南北两个院落。其中南侧院落现在门牌号是1号,北侧院落门牌号是2号。1号中原有北房三间是屈父王某二人为屈某及刘某二人结婚所建,在建房当中欠下债务是刘某屈某及二人婚后偿还。刘某也出资出力。2003年屈某及刘某二人投资在此院中建东房6间(无上水下水无窗无取暖),建北房走廊,以及北房的门窗改造,暖气改造,院子铺地砖,围墙的改造,简易房屋的搭建。在2014年北房发生火灾,失火严重,只剩水泥浇筑框架。屈某及刘某出资重建北房。在刘某与屈某及的离婚诉讼中,法院认为此房也可能含案外人利益,故法院未处理。现离婚后房产分割仍未达成一致,特依法起诉,以求解决。
 
被告辩称
被告屈某及、屈父、王某、屈某空、汤某辩称,认可1号院分为南北两个院子,现在南侧院落有单独的门牌号,是1号,北侧的是1号院。认可北房、东房现状。刘某所称南侧简易房,于2017年夏天由屈某及拆除后加高加固加门窗,建成南房一大间。不认可刘某所述建房过程。1号院内最早是2000年由王某、屈父建盖3间北房,是为了屈某及结婚建的,不能说是为了屈某及和刘某结婚所建。房屋建成后由屈某及居住,屈某及婚后由其和刘某共同居住。建房时没有欠外债。2003年,东房6间是屈某及和刘某所建。建东房时加建了北房的外走廊,并对北房门窗、暖气进行改造,院内铺设地砖。院内原来三面都有围墙,建东房的时候加建了14米左右的围墙。
建东房的时候建了南侧简易房,但是原来就有棚子,就是在墙上搭了几块石棉瓦放煤。建东房的时候把这几块石棉瓦拆了,借着新建的围墙,在两墙之间搭了石棉瓦,就是刘某所称简易房。2017年夏天简易房由屈某及拆除改建。2014年起火了,过火面积只有10平米,在北房的一个小卧室,其他房屋没事,所以没有重建北房,只是由屈某及和刘某一起进行了修缮。
 
法院查明
屈父、王某系夫妻。屈某空、屈某及系二人之子。屈某空与汤某系夫妻。屈某及与刘某原系夫妻。屈某扬系二人之子。
1号院系屈父、王某名下院落。2000年,屈父作为户主,王某、屈某空、汤某、屈某及作为家庭成员申请建房,获批在1号院建房3间,实际建北房若干(含3个卧室、1个卫生间、1间浴室、1间厨房、1间客厅、内走廊)。2002年9月16日,屈某及、刘某登记结婚,婚后居住使用1号院。2003年,屈某及作为户主,刘某作为家庭成员申请在1号院建房6间获批。屈某及、刘某据此建东房6间(无上下水无取暖,其中,东房南数第1、2间为一间客厅,东房南数第3、4间为两间储藏室,东房南数第5、6间为一间车库,东房南数第3、4间西侧有过道与车库相连,车库与院落大门相通),同时加建北房外走廊,改造原北房门窗、暖气,铺设院内地砖,自行搭建南侧简易房若干。
后,屈某及、刘某对北房进行装修。2015年,屈某及与刘某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屈某扬随屈某及在上述房屋生活。2017年,屈某及对院内南侧简易房进行改建,加高加固加建门窗,建成南房一大间。
庭审中,双方确认北房面积103.76平方米、南侧简易房面积32.4平方米、东房面积74.43平方米(其中,南数第5、6间18.36平方米,东房内西侧过道14.85平方米)。
庭审中,双方对1号院北房建房情况存在争议。屈某及、屈父、王某、屈某空、汤某主张北房系2000年由屈某及、屈父、王某、屈某空、汤某为屈某及结婚所建,与刘某无关。刘某主张参与建房,婚后共同偿还建房欠款,但未就此提交证据,各被告不予认可。
双方对2014年失火后北房装修具体范围存在争议。刘某提交失火东北角北房一间的照片,主张对所有北房进行整体吊顶、墙面粉刷、防水保温、门窗更换、电路暖气铺设以及重新铺设地面(着火那间、着火西侧那间及内走廊)。屈某及、屈父、王某、屈某空、汤某对照片无异议,但以火灾事故建议调查认定书主张过火面积10平方米,主张仅对起火房屋铺设地面、电路改造,认可对所有北房进行吊顶、墙面粉刷、防水保温、窗户更换、暖气铺设。刘某另提交银行明细清单主张费用开销情况。屈某及不予认可。
另,屈父、王某、屈某空、汤某明确表示其相关份额均赠与屈某及。双方均明确主张获得相应实体房屋。刘某坚持进入该院落居住,并表示房屋院落具备分割居住条件,对院落进出及东房上下水等问题,均能自行解决。
 
裁判结果
一、1号院内北房(含三间卧室、二间洗手间、一间厨房、一间客厅、二处走廊)由屈某及居住使用,东房南数第五、六间及东房内西侧过道归屈某及所有;
二、1号院内东房南数第一、二、三、四间归刘某所有,南侧简易房归刘某居住使用;
三、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法院认为,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就1号原有北房,刘某虽主张出资出力并于婚后共同偿还建房债务,但未就此提交证据,各被告亦不认可。虽二人婚后使用上述房屋,但综合考虑房屋建设时间、农村风俗习惯等因素,法院认为,上述北房应系屈父等人为屈某及所建。屈父、王某、屈某空、汤某亦明确表示其相关份额均赠与屈某及。
故原有北房权益应由屈某及享有。至于2003年、2014年两次对北房装修、改建,系刘某、屈某及婚后共同出资。上述装修行为对增加房屋价值亦有贡献,刘某基于上述装修、改建行为对北房享有一定份额。但考虑到其装修、改建内容、范围,刘某所占份额比例应较少。庭审中,双方认可刘某与屈某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设1号院中东房6间、南侧简易房,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相关房屋权益应由刘某与屈某及共同享有。其中,因现有南房于2017年由居住使用人屈某及加固加高予以改建,屈某及对南侧简易房整体贡献较大。庭审中,屈某及、刘某均主张实体房屋,刘某坚持表示具备分割基础,并可以自行解决房屋居住条件问题。故法院结合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现有房屋居住使用情况,按照方便使用、尽量维系房屋现状、防止价值贬损的原则,对1号院内房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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