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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死后遗留的房产未做分割引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9-22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老大河王老二起诉称:我兄妹二人和被告王老三是兄弟姐妹关系,母亲和父亲都先后去世了,在父亲生前遗留一处房产,现在又被告王老三居住,并且王老三未经过我们兄妹二人同意,便将房屋所有权变更到自己名下,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王老三在房产管理局对该房屋的产权登记,确认我们兄妹三人对诉争房屋都享有共有份额。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老三答辩: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继承纠纷,父亲去世已经20年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该案经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王大叔在甲市乙区有一处房产,生育三个子女,大儿子王老大,闺女王老二,小儿子王老三。1985年12月,王大叔去世后,三兄妹都居住在诉争房屋内,当时三兄妹对诉争房屋没有进行分割,后来王老二出嫁,王老大结婚后也搬出诉争房屋,之后诉争房屋一直由王老三居住,1990年,王老三对诉争房屋从新装修,同时也将房屋对外出租。2000年,王老三没有经过王老大和王老二的同意,擅自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变更到自己名下。2010年。王老大和王老二得知此事后,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诉争房产王老三占有40%的产权,王老大和王老二分别占有30%的所有权。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共有权确认纠纷还是继承权纠纷!本案的诉争房产是王大叔生前遗留的遗产,后王大叔去世后,三兄妹虽然没有对遗产进行分割,但是三方都是王大叔的儿女,是合法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且都没有表示要放弃继承权,所以应该看作继承结束,所以本案不属于继承权受侵害,应是无权纠纷,由于原被告是亲兄妹关系,所以依法确定诉争房屋为共同共有,所以法院考虑到了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程度和收益情况,所以根据无权分配比例,合理的对诉争房产进行了分配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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