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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妈把房子卖了,承诺给子女钱,没给之前能反悔吗?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4-10-0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王博文因认为张悦出售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侵犯其继承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悦支付售房款的十分之一即 50 万元。该房屋在被继承人王建国去世后由张悦购买,登记在张悦名下。各方对房屋性质及原告的诉求存在争议。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王博文。

2. 被告:张悦、王良、王辉、王杰。

 

三、原告诉称

 

原告王博文诉称:被继承人王建国与被告张悦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子女四人,即王博文、王良、王辉、王杰。王建国于 1992 年 12 月 8 日去世,留有西城区一号房产一套,该房是 2000 年使用父母工龄购买的房改房。张悦于 2018 年 8 月将该房产转卖过户给他人,侵犯了原告对该房产享有的继承权。

 

诉争房产是王建国与张悦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应继承王建国所占该房二分之一份额中的五分之一。张悦应将售房款中原告享有继承权的部分(售房款的十分之一)支付原告。现在除原告外的另外三个子女都已分别得到卖房款的十分之一,即 50 万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悦将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售房款的十分之一,即 50 万元支付给原告,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四、被告辩称

 

1. 被告张悦、王良、王辉辩称:原告所述原、被告间亲属关系、继承人范围、房屋坐落均属实。认可 2018 年 8 月张悦将诉争房屋出售他人得售房款 566 万元,但不认可诉争房屋属于王建国与张悦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属于张悦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给子女钱款是张悦主动提出的,也可以不用给钱,房子出售不久张悦就将售房款给付了原告、王良、王辉每人 50 万元,王杰 68 万元。卖房款主要用于给王辉治病和张悦的生活,给钱也是为了子女能赡养老人,但原告和王杰没有赡养老人,张悦很后悔给付原告和王杰钱款。原告起诉要求支付的 50 万元已经支付,因为时间较长,具体支付的方式记不清了。

2. 被告王杰辩称:原告所述原、被告间亲属关系、继承人范围、房屋坐落均属实。认可 2018 年 8 月张悦将诉争房屋出售他人得售房款 566 万元。房屋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出售后母亲给我儿子王小浩转账 68 万元,认可母亲给了我出售房子的相关款项,我对本案无异议。

 

五、法院查明

 

1. 被继承人王建国与被告张悦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子女四人,分别是王博文、王良、王辉、王杰。王建国于 1992 年 12 月 8 日去世。王辉自 2017 年 8 月患精神分裂症,后合并脑梗。2019 年 1 月,王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作为王辉的监护人。2019 年 2 月 2 日,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指定王良作为王辉的监护人。

2. 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原系单位的公房。2000 年 9 月 12 日,单位与张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成本价将一号房屋出售给张悦,房价款为 16138 元,公共维修基金为 1113 元。同日,单位与张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成本价将二号房屋出售给张悦,房价款为 18092 元,公共维修基金为 1213 元。根据房管部门的房屋档案记载,购买两套房屋均使用了王建国 44 年的工龄、张悦 36 年的工龄。2001 年 8 月,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均登记在张悦名下。

3. 2018 年 6 月 29 日,张悦与案外人贾小虎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张悦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以 566 万元的成交价出售给了贾小虎。2018 年 7 月,该房登记在贾小虎名下。

4. 2016 年 12 月 21 日,张悦与王良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张悦以 1 元的价格将二号房屋出售给王良。2017 年 12 月 27 日,二号房屋登记在王良名下。后王博文至法院起诉张悦合同纠纷一案,称 2000 年张悦让王博文出资购买一号及二号房屋,张悦与其口头约定二号房屋归王博文所有,并以张悦恶意转移房屋所有权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张悦赔偿王博文财产损失 7410249 元。2020 年 12 月 18 日,经法院判决书判决张悦赔偿王博文损失 566 万元。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5. 本案庭审中,原告提交证明一份,内容为:“1、现因张悦(母亲)为解困需要,现将个人房产出售。卖房款扣除必须应付卖方相关之费用后,剩余金额分割给予子女四人、每人十分之一的份额,无须争议。2、王博文(长子)取得伍拾万元人民币。另因其曾出资相助购房,今给以补偿费壹拾万元人民币,并决定给予林然(儿媳)收取此款……以上金额共计陆拾万元人民币已实收确认……签字:收款人:(空白,无签字),付款人:张悦,经办人:(空白,无签字)。”原告称售房后张悦要给原告 60 万元钱,其中包括一号房屋的售房款 50 万及二号房屋补偿款 10 万元,当时原告不认可二号房屋补偿 10 万元,故未签署证明也没有收取钱款。被告王良、张悦、王辉称已经向原告支付 50 万元,因为时间较长,具体支付的方式记不清了,对此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

6. 本案庭审过程中,经法院向原告释明:若法院不能认定诉争房屋属于张悦与王建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王建国工龄而获得的工龄补偿款在内的权益,是否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原告称坚持主张房屋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按房屋产权十分之一份额取得房屋补偿款,仅要求对原告提交的证明进行审理,支持原告享有的权利,不要求法院对其他权益作出认定。

 

六、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博文之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诉争房屋系张悦在王建国去世后购买,登记在张悦名下,系张悦的个人房产,原告主张诉争房屋系王建国与张悦夫妻共同财产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原告要求张悦支付 50 万元,张悦表示已支付,但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法院无法采信。张悦出具证明时,原告对证明内容并未认可,双方未对证明涉及的条款形成合意。此后针对证明中涉及的二号房屋原告起诉并经法院判决张悦向原告支付 566 万元赔偿款,证明中的条款已产生实质性变化,故张悦不再履行证明条款,亦有充分理由。

 

另外,张悦签署的证明为其单方作出将财产权益赠予原告的意思表示,在款项未给付之前,张悦亦有撤销的权利。故原告主张诉争房屋系王建国与张悦夫妻共同财产,卖房款中二分之一属于王建国所有,其应继承售房款十分之一权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张悦购买涉案房屋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王建国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个人部分可作为遗产继承,庭审中经法院释明,原告不要求该部分权益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法院不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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