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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异后男方拆迁安置房转让,女方起诉无效被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4-08-1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某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王某辉与王某鹏、王某良、王某杰 2020 年 4 月 24 日签订的《房屋指标转让协议书》无效;2.王某鹏返还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现价约 500 万元;3.诉讼费由王某辉、王某鹏、王某良、王某杰承担。

 

李某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支持李某娟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某辉、王某鹏、王某良、王某杰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的争议焦点应是,位于 A 号宅院拆迁安置房的购房指标项下的房屋分配和遗产认定问题。2.涉案房产证至今未办理,一审未予查明。3.之前判决书将针对宅基地的补偿作为遗产按分家协议确定的份额分配有误,分家协议、该案的审理及判决李某娟均不知情,判决结果严重侵害了李某娟及二子女的权益,不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4.离婚调解书中确定了李某娟对拆迁回购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王某辉转让购房指标项下的房屋侵害了李某娟的居住使用权,转让行为应属无效。5.涉案房屋并未办理房产证,一审未经调查擅自做出“涉案房屋已办理房产证”的事实属于认定错误。

 

被告辩称

 

王某辉、王某鹏、王某良、王某杰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法院查明

 

2016 年 6 月 16 日,李某娟与王某辉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调解协议约定为:如果北京市房山区 A 号宅院的现有房屋,能够在村集体拆迁中置换两套或两套以上回迁楼,李某娟对其中选定的一套两居室回迁楼有权居住使用。

 

2017 年 5 月 10 日,王某辉(乙方)与 F 公司(甲方)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被拆迁房屋位于 A 号,甲方支付乙方补偿款及补助费 770666 元,回迁安置房屋两套,当事人当庭陈述拆迁所得的回迁安置房屋坐落位置为房山区一号及房山区二号,庭审中当事人均认可现一号房屋已经登记在王某鹏名下。二号登记在王某辉现任配偶名下。

 

后王某鹏、王某良、王某杰作为原告以王某辉为被告起诉请求分割 A 号宅院拆迁所得的拆迁款及回迁安置房屋。2018 年判决书,确认王父、王母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子女四人,分别为王某鹏、王某良、王某杰、王某辉。王父、王母生前在北京市房山区 A 号有宅院一处,2014 年 4 月 10 日,王某鹏、王某良、王某杰、王某辉签订《分家协议书》,就王父、王母遗产分割事宜达成约定:父母原宅基地及住房由四子女平等继承,一旦发生拆迁,四个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该判决书确认王某辉给付王某鹏、王某良、王某杰拆迁补偿款 322664.61 元,由于判决时回迁安置房尚未建设,该判决书对于 A 号院宅院拆迁所得的回迁安置房屋未明确分割份额。

 

2020 年 4 月 24 日,王某鹏、王某良、王某杰、王某辉签订《房屋指标转让协议书》,约定王某辉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回迁安置房指标转让给王某鹏、王某良、王某杰;受让该房屋指标款 1 元。

 

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之前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被拆迁房屋北京市房山区 A 号院属于王父、王母的遗产,四子女王某鹏、王某良、王某杰、王某辉均有继承权,现该房屋拆迁所有房屋两套,王某辉将其中坐落于房山区一号的回迁安置房转让给王某鹏,且房屋已经登记在王某鹏名下,该转让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李某娟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要求王某鹏返还房屋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王某辉与李某娟在民事调解书中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李某娟可另行主张。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李某娟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房山区 A 号宅院系王父、王母的遗产,四子女王某鹏、王某良、王某杰、王某辉均享有继承权,回迁安置的两套房屋系 A 号宅院衍生的拆迁利益。A 号宅院的权利人王某辉与王某鹏、王某良、王某杰订立《房屋指标转让协议书》,将房山区一号的回迁安置房转让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李某娟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拆迁权益的明确与继承:

 

对于拆迁安置所产生的权益,尤其是涉及到遗产性质的房屋,应在拆迁前或拆迁过程中尽早明确其归属和继承份额。否则,容易引发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在本案中,由于拆迁前对宅基地及房屋的遗产分割未明确,导致后续出现争议。

 

离婚协议的执行与保障: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和居住使用权利的约定应得到重视和保障。在本案中,李某娟与王某辉的离婚调解协议中对回迁楼的居住使用权有约定,李某娟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王某辉在处理相关财产时也应充分考虑前妻的权益。

 

合同效力的认定:

 

对于涉及财产转让的合同,如《房屋指标转让协议书》,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来判断其效力。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避免出现无效的情形。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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