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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父亲留下自书遗嘱且有录音作证,但部分主张老人神智不清,不承认遗嘱怎么办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4-07-1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陈某杰陈某旭陈某峰共同诉称:我们与陈某君系兄弟姐妹关系,我们的父母分别是陈某贤赵某,父母原居住房屋2010年拆迁分得了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下称一号房屋),2012年开发商通知领取房屋钥匙,赵某在周转期间病逝,开发商要求办理公证手续,陈某君拒绝做公证。

陈某贤2015年1月5日病逝,一号房屋尚在开发商手中。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一号房屋,由我们与陈某君按照均等份额共有。

 

被告辩称

陈某君辩称:不同意陈某杰陈某旭陈某峰的诉讼请求。因老房拆迁共安置了4套房屋,一号房屋只是其中的一套,这4套安置房屋除去陈某杰陈某旭陈某峰出资购买的以外均属于父母留下的遗产;不同意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我父亲陈某贤留有遗嘱,我应当继承70%的份额,陈某杰陈某旭陈某峰分别继承10%的份额。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陈某贤赵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子女四人:陈某杰陈某旭陈某峰陈某君赵某2011年2月4日去世,生前未留遗嘱。陈某贤2015年1月5日去世。

赵某在原崇文区有正式住宅房屋2间,陈某峰在该处有违章建筑1间,因该些房屋拆迁,赵某陈某峰分别作为被拆迁人签订了《放弃货币补偿协议书》。2011年4月7日,赵某作为乙方与北京A公司(甲方)签订了《搬迁居民放弃货币补偿协议书》,约定:乙方有正式住宅房屋2间,建筑面积31.059平方米,在册人口4人,分别为户主赵某,之夫陈某贤,之子陈某杰,之外孙女李x;乙方自愿选择购买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下称二号房屋)、三号房屋(下称三号房屋),……甲方支付乙方搬迁奖励和补助费共计137665元;…。

同日,赵某(乙方)与北京S公司(甲方)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乙方购买一号房屋,……北京S公司已通知受领该房屋,因赵某继承人在其去世后就其遗产继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该房屋尚在北京S公司手中。同日,陈某杰、李x分别基于在册人口的身份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三号房屋、二号房屋。

2011年4月7日,陈某峰作为乙方与北京A公司(甲方)签订了《放弃货币补偿协议书》,约定:乙方有违章建筑1间,在册人口3人,分别为户主陈某峰,之妻秦某,之子陈某浩,乙方自愿选择购买四号(下称四号)房屋,……乙方应交纳购房款399938元;甲方支付乙方搬迁奖励和补助费共计67896元;…。

同日,陈某峰(乙方)与北京S公司(甲方)、北京A公司(丙方)签订《购房合同(按份共有产权)》,约定:乙方与丙方共同购买四号房屋,乙方占19.5%产权份额、丙方占80.5%产权份额。

庭审中,陈某君提交陈某贤2011年3月10日写的遗嘱一份(上载有:“百年后我的房由陈某君继承”)、2013年2月3日及2014年6月26日其与陈某贤的对话录音,欲证明陈某贤留有遗嘱,表示要将房产留给陈某君继承。陈某杰陈某旭陈某峰对字条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从录音也能听出来当时陈某贤已经神志不清了,是陈某君在单方操纵,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表示不对遗产进行实物分割,由各方按照份额继承。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向北京S公司核实,一号房屋购房款已经结清,房屋性质系经济适用住房,暂不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十分之一分别由原告陈某杰陈某旭陈某峰继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

二、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十分之七由被告陈某君继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

 

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继承人赵某陈某贤的遗产范围和陈某贤是否留有有效遗嘱。关于遗产范围:一号房屋系赵某名下房屋拆迁所得,该房屋取得于陈某贤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赵某去世时,该房屋的二分之一应视为赵某的遗产;二号房屋、三号房屋、四号房屋均系他人基于拆迁在册人口的身份自愿选择购买并自行支付了购房款,不应属于遗产范围。

关于陈某君所持遗嘱的效力,该遗嘱系陈某贤亲笔书写并签名、摁手印,且注明有书写时的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陈某君亦提供谈话录音证明了该遗嘱确系陈某贤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遗嘱应属合法、有效。陈某杰陈某旭陈某峰虽称陈某贤立遗嘱时神志不清、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就此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法院难以采信。法院将按照该遗嘱的内容确认陈某贤的遗产由陈某君继承。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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